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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定和决议。
2、编制本市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负责组织检查、指导,督促抓落实。
3、根据实际需要,做好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等各项基本情况的统计工作和有关生育指标的核实、审批、发放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指导基层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5、抓好基层计划生育的工作网络和服务网络建设,开展基层专、兼职人员的业务培训。
6、会同有关部门,对计划生育实行依法管理;协助市人大对基层计划生育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7、根据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计划生育的财务管理。
8、与卫生部门密切协作,组织开展避孕节育技术指导、服务、宣传、咨询和避孕药具供应等工作。
9、深入乡(村)和群众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当好参谋。
10、根据上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拟定对乡镇和有关单位的目标管理责任及考核办法,提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1、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各项集中服务活动,及时、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12、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检查、督促。
13、负责组织独生子女病残儿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等鉴定的技术工作。
14、协助万城镇政府抓好市直机关单位(含驻万宁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15、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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