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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依法制定审计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
2、对我市同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全市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5、对全市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6、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7、对政府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农业开发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经上级审计机关委托进行审计监督。
9、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以及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1、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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