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海南省政府令(2005)第194号]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布
政府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同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与人口、
自然资源、地理、
经济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二)
经济发展、
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
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其他各类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执行情况等;
(四)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
(五)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六)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等;
(八)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九)政府
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十)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情况;
(十一)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国有资产处置和营运监管情况;
(十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
(十三)
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
(十四)重大项目的审计结果、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论办理以及违法违纪处理情况;
(十五)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和
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结果等;
(十六)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分工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指南及其调整情况;
(十七)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等;
(十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