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元宵期间在限定区域及场所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解读--最新解读 -- 万宁市人民政府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元宵期间在限定区域及场所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2-08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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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告》起草背景    

《万宁市2018年春节元宵期间管控烟花爆竹燃放工作实施方案》经听证会听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市政府同意后已于201818日印发实施。该《方案》的颁布实施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2018年春节元宵期间噪声和大气污染,消除火灾隐患,提高空气质量,更是改变我市广大市民群众生活习俗,推进建设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的重大举措。

为确保《方案》贯彻执行到位,取得预期效果,形成“齐抓共管、广泛宣传、家喻户晓、老幼皆知”的宣传效果,达到“自觉守法、严格执法、违法必究”的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拟草了《春节元宵期间在限定区域及场所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二、《通告》内容及依据

此次《通告》拟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颁布,共分六条,分别为:1.禁止燃放区域、2.在禁止燃放区域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3.焰火燃放规定、4.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5.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相关部门。详细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万城镇主要城区街道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区域为:红专街、人民街、文明街、建设街、光明街、望海大道、万州大道、万安大道、环市一路、环市二路、环市三路沿街(路)两侧50米范围内。在禁放区域内,春节、元宵期间禁止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除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

(二)在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规定了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区、政府公共小区、医院、学校、幼儿园、各镇(区)政府大院、各村(居)委会办公庭院、万城镇城区各住宅小区等9大类场所为禁放区域。
   
(三)焰火燃放规定。
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四)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在非禁止燃放区域或场所,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它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违反本通告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相关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环卫园林局、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房管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局、各镇人民政府、兴隆管委会等部门根据《万宁市2018年春节元宵期间管控烟花爆竹燃放工作实施方案》(万府办〔201815)文件要求,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切实加强宣传和监管,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相关文件链接:《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元宵期间在限定区域及场所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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