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焚烧秸秆和生活垃圾的通告》解读--最新解读 -- 万宁市人民政府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焚烧秸秆和生活垃圾的通告》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8-03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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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告》起草背景   

长期以来,由于我市秸秆和生活垃圾焚烧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加上人民群众这方面意识薄弱,致使秸秆和生活垃圾焚烧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造成大气污染,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切实加强我市秸秆和生活垃圾焚烧管理,建立健全的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制定全面禁止焚烧秸秆和生活垃圾的通告十分必要。

为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经过多次到基层调研,对我市秸秆和生活垃圾焚烧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反复研究,并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其整理归纳,起草了《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焚烧秸秆和生活垃圾的通告》报市政府。再经市政府组织法制办、住建局、综合执法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多次研究、多次修改、以及向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政府征求意见,在充分采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局认真研究,根据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通过市政府的审批,最终形成《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焚烧秸秆和生活垃圾的通告》。

二、《通告》内容及依据

此次《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焚烧秸秆和生活垃圾的通告》拟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颁布,共分两大部分,分别为:1禁烧范围、2.管理与处罚。详细如下:

(一)、禁烧范围

全市范围内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和生活垃圾。

(二)、管理与处罚

按照“有烟必查、有火必罚,谁点火处罚谁、谁让点火处罚谁”的原则进行管理。

1.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依法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违反规定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依法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对阻碍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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