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解读--最新解读 -- 万宁市人民政府

《万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18-12-10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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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改善空气质量

    鞭炮的原料是火药,主要成分是硫磺、炭粉、硝酸钾或氯化钠,烟花或焰火是在火药中按照一定的配比加入了镁、铝、硝酸钡、硝酸钠等硝酸盐制成的。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严重影响空气质量。《规定》的出台,将对减少空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发挥重要作用。

    (二)有利于减少我市火灾和伤人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燃放烟花爆竹易引发火灾和伤人事故,特别是在城区范围内,人口相对密集,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定》的出台,将对保障公共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三)有利于减少噪声污染

    烟花爆竹燃放过程中所产生的高分贝、大范围噪声,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单位及学校的正常秩序和居民的正常生活。《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减少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规定》的起草过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1月8日,万宁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万宁市2018年春节元宵期间管控烟花爆竹燃放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的颁布实施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现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我市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市政府研究部署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题会议的要求,在参照并借鉴我省周边市县在烟花爆竹燃放管控上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万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

(二)多方征求意见,形成《规定》。

万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起草完成后,我局将《规定》报市政府审定。10月23日市政府王振羽副市长召集安监、环保、质监、万城等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并根据专题会议上的意见和要求对《规定》了修改。

因烟花爆竹的管控涉及到公众的切身利益,按照省政府的相关规定需举行听证会,听取多方意见;我局联合市政府办、市安监局、市环保局于10月25日在市委九楼会议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各界代表对《规定》提出多条修改意见,经梳理分析,采纳了部分修改意见。

11月8日,万宁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规定》,由王振羽副市长牵头,我局负责按照会议要求修改完善后印发实施。

三、《规定》的修改情况

(一)根据10月23日市政府专题会议意见修改的内容。

1.明确了市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的职责;

2.将万城镇建成区扩大,即东至万宁市北师大附属中学,含周家庄村、白沙坡村、后城村、东方村委会;南至周公园村、裕民村委会、滨湖村委会、万城镇农场;西至长丰高速路天桥、马坡村委会、南山村委会;北至东星高速路天桥、大茂看天塘村、望海大道北侧沿线的面前坡村、旺达居村、余室塘村、所至临界点均包含在内。

3.将“万宁市三个空气质量环保监测点范围方圆两公里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表述取消。

(二)根据10月25日听证会上的意见修改的内容。

1.将“万城镇城区全区”修改为“万城镇建成区(含大茂镇、长丰镇部分区域)”。

2.将“加油(气)站等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修改为“加油(气)站等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将“应当经市政府批准,由主办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修改为“应由主办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将“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

5.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修改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违法行为”。

6.将“本规定具有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修改为“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7.将“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为“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根据10月30日万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的意见修改的内容。

1.在第三条后加上“全市各单位、各部门财政供养人员负有对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义务,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巡查和管控”。

2.将第四条、第五条合并并细化,以下条款顺序依次重新排列。

3.将第六条删除。

4.第八条改成“在万城镇禁放区域内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审批制,原有现存的城区内烟花爆竹门市等零售店取得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再核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现存烟花爆竹门市等零售店存货进行清点,对零售店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5.第十条改成“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可以向公安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予以处理,对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6.第十一条将“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改成“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无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7.将第十三条改成“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第十五条改成“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规定》内条款顺序因删除和合并等原因,重做调整,修改部分均用红色标记。

四、主要内容

万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共十五条,主要有四点:

(一)法律依据和全市各相关部门分工职责。

(二)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区域。

(三)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区域。

(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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