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多元化,以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享受其带来利益的同时,金融监管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为维护我市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的利益不让不法分子损害,我办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和《海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处非〔2016〕22号)的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出台《万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金融监管中来。
二、《办法》的举报的范围
凡是我市内出现的非法集资均可举报。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以及有审批权限但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办法》举报的具体要求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四、《办法》的奖励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其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四)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或已受到奖励;
(六)匿名举报;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办法》奖励金额的划分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及犯罪的,可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一次性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并经本市公安机关立案的,可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一次性奖励;
(三)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是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可再次给予举报人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六、《办法》的举报途径
报联系方式:市处非办 通信地址:万宁市万城镇红专中路26号市党政办公大楼622室;电话:62223086,传真:62223345,电子邮箱:wnjrbg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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