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禁养区水产养殖退出的通告》解读--最新解读 -- 万宁市人民政府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禁养区水产养殖退出的通告》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4-05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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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情况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环保督察、国家海洋督察、生态红线图斑整治和省委巡视等环保问题整改工作,根据《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关于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函》(琼海渔函〔2018〕32 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水产养殖场排查整治工作的函》(琼海渔函〔2018〕1125 号)、《万宁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6-2030 年)》等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按照《万宁市开展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无序养殖整治实施方案》(万府办〔2018〕148号)和《万宁市2019年禁养区水产养殖退出实施方案》要求,开展2019年禁养区水产养殖退养工作。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万宁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6-2030 年)》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主要内容

1、退出对象及期限:我市水产养殖禁养区内的养殖池塘和工厂化养殖水泥池。分为三批退出,第一批退出国家双督察案件区域内的养殖池塘和一级饮用水源地万宁水库周边养殖池塘、水泥池,退出期限为2019年6月30日前。第二批退出占(围)海养殖池塘和生态图斑内养殖池塘、水泥池,退出期限为2019年9月30日前。第三批退出第一、第二批退出后剩余的其他禁养区内的养殖池塘和水泥池,退出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前。

2.告知养殖户不得继续投放养殖苗种和增设水产养殖设施,要配合属地镇(区)政府自行做好养殖生物的起捕或转移工作。

3.告知养殖户主动到属地政府办理自行退养手续。

4.告知养殖户不得擅自新建养殖场,违者将予以强制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偿。


    相关文件链接: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禁养区水产养殖退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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