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解读--最新解读 -- 万宁市人民政府

《万宁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1-25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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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情况

根据《省委第三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由市政府办牵头市发改委,制定出台《万宁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实施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效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推动我市招标投标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3号

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4、《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5、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起草过程

按照市政府工作计划安排,我委于2018年4月开始组织起草《万宁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相关准备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起草依据,在广泛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先后征询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2018年5月15日编写完成初稿。2018年5月16日我委将初稿再次广泛征求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等全市共89个单位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以及招标投标最新法律法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于2018年6月1日施行)等修改完善形成上报稿。2018年8月8日上午,经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18年10月30日下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56条,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1、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主要内容:目的依据、使用范围、管理职责等。(条款具体内容详见《管理办法》)

2、第二章为“招标”,共18条。主要内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及规定、邀请招标范围及规定、可不进行招标范围及规定、核准招标事项程序、招标代理机构权责、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招标公告发售期限、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等。(条款具体内容详见《管理办法》)

3、第三章为“投标”,共11条。主要内容:禁止投标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及文件密封要求等有关规定、投标资格审查要求、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串标行为的界定等。(条款具体内容详见《管理办法》)

4、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共14条。主要内容:开标、开标和定标规定及地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无效标及废标的界定、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及公示、确定中标人、招投标书面报告、合同签订、履约保证金标准、中标规定等。(条款具体内容详见《管理办法》)

5、第五章“投诉与处理”,共3条。主要内容: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期限及要求、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的期限及要求、处理投诉工作的规定等。(条款具体内容详见《管理办法》)

6、第六章“法律责任”,共2条。主要内容:法律责任依据、责任追究等。(条款具体内容详见《管理办法》)

7、第七章“附则”,共4条。条款补充、应急抢险工程的认定、本办法的解释方及施行时间等。(条款具体内容详见《管理办法》)

六、重点说明事项

本次编写的《管理办法》各章节及条款主要采纳了中央和省关于招投标法律法规相应章节和规定表述。结合我市实际,适当增加相应管理措施,主要说明如下:

(一)明确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定义。

《办法》第二条,明确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工程项目。

(二)明确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办法》第四条,明确职责分工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自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农村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水利建设项目水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监督管理。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政务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三)明确依法招标项目的交易场所。

《办法》第六条,明确依法应当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通过市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或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在本市未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或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之前,按规定要求进入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或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平台

(四)明确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范围。

《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国家和省对招标方式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明确可研或初步设计阶段申请核准招标事项

《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同时,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核准招标事项。

(六)明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办法》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海南日报》、《海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万宁市人民政府网站》等指定的媒体发布。省人民政府及省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


相关文件链接: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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