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暂行规定》解读--最新解读 -- 万宁市人民政府

《万宁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8-23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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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经过

2014年,为了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市政府印发了《万宁市除四害管理暂行规定》(万府办〔2014〕123号),2019年1月,我市向省爱卫会申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省爱卫会指出《万宁市除四害管理暂行规定》表述不规范、陈旧,要求重新修改。为了做好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在参考《海南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草案初稿》和《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市双创办重新拟稿《万宁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征求了市法制办等42个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了相应修改,报市政府审定。8月5日,王立副市长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原则同意《暂行规定》。

二、起草依据

《暂行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制定。

三、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总共五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共10条,明确了病媒生物预防的主要工作和市、镇(区)爱卫会各成员部门的分工。其中第八条明确要求市、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经费,并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九条明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十条明确市、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预防控制共13条,主要表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实施范围和标准。其中第十一条明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办公、教学、生活等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章检查监督共6条,其中第二十四条明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检查监督制度。第二十五条明确市、镇(区)爱卫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2条,主要是明确违反《暂行规定》相关条款,由市爱卫办依据《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之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其中第三十条明确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未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的规定,饭店、宾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超市的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防控设施合格率不符合国家考核标准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无正当理由,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参加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我市从事爱国卫生工作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共2条,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链接: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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