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居民建房建管理办法(试行)》解读--最新解读 -- 万宁市人民政府

《万宁市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居民建房建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6-12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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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职工、居民建设自住住房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职工、居民合法权益。按照省政府2019年8月5日印发《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精神,为将我市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居民(职工)建房报建纳入我市农房报建管理体系,真正实现我市农房报建管理行政区域全覆盖,结合我市实际起《万宁市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居民建房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按照2019年十五届第70次常务会议精神,我局再次征求市行政审批局、住建局、兴隆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并结合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现就起草相关情况说明如下。(方案共七章)

一、起草依据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39号)。

二、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要任务

将兴隆旅游经济开发区建房职工、居民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自住住房的管理纳入我市建房报建审批管理体系。结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39号)文件精神,实现我市农房报建管理全覆盖。

(二)建房办理报建审批要求

1、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职工、居民住房原则上以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方式解决职工、居民住房问题,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作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用地。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区范围外的生产队(居民点)不具备条件通过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方可同意个人申请建房。

2、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区范围内,除持有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的个人报建和控规范围内保留村庄建设用地的生产队(居民点)居民拆旧建新且不突破现有用地范围外,不得审批居民个人建房。

3、个人建房所占用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兴隆区个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确因需要退出的,由兴隆区管委会按规定回购,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4、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一户职工、居民只能使用一处住宅用地。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扩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对并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建房应留有适当的院落空间,建筑基底面积原则上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5%,每户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

5、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范围内的职工、居民个人申请建房应出具承诺书,承诺如遇到城市、项目建设征地搬迁,须无条件配合政府拆迁,拆迁补偿以房屋建设成本作为基础评估补偿。

(三)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个人建房报建流程

1、职工、居民个人应向其所在生产队提出建房申请。

2、生产队收到职工、居民个人建房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报橡胶分公司,橡胶分公司审核并作出审核意见,并将初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生产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兴隆华侨经济区管理管委会。

3、兴隆华侨经济区管理管委会组织负责报建管理科室进行实地审核,符合条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各职能部门工作分工及其它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相关文件: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居民建房报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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