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解读--最新解读 -- 万宁市人民政府

《万宁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2-14 18:00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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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万府〔2015〕10 号)颁布于2015年3月2日,距今已有6年,由于该办法为“暂行”,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文件要求,“制定机关应当确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该办法现已失效且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为了加强我市土地征收管理,保障征收土地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万宁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为《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分为五个章节共三十八条,其中包括了制定本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适用范围、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经费及奖励金、养老保险(社保)缴费补贴规定、法律责任和相关补充规定等内容。


《暂行办法》相对于《万宁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万府〔2015〕10 号)做了以下调整:


(一)办法中划分了五个章节,分别为总则、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法律责任、附则。


(二)第三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收回的国有土地的补偿、拆迁和安置参照本办法实施的范围,由原来的“国营农(林)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为“国营农(林)场、兴隆华侨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增加第六条,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征收预公告发布前,就征收需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论证。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实施成片开发,公共利益情形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第七条,对征地程序实施做了调整,其中增加了“报批前,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区)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规定。


(五)第八条,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限期内不搬迁腾地的规定,由原暂行办法中的第七条和第三十条进行了合并。


(六)增加第九条,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不动产所有权人因不动产被征收,导致征收预公告确定范围外相关联的不动产无法实现合理使用的,可以申请将其纳入征收范围。” 


(七)第十一条,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将原先征收土地补偿的规定调整为“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的规定执行;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确定”。


将原先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规定调整为“在新的补偿标准尚未出台前,仍按《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万宁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5年修订)的规定执行,新的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出台后再按新的标准执行”。 


(八)第十六条,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作补偿的情形“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产权人,对青苗、林木及地上附着物进行砍伐、挖移、拆除等”调整为“征地公告发布前,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产权人,对青苗、林木及地上附着物进行砍伐、挖移、拆除等”。 


(九)第十八条,将“落实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有关事项(含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的规定,调整为“落实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等有关事项(含社会养老保险等)”。


(十)第十九条,关于征地青苗补偿费的规定中,为了征地的合理性,增加了“市财政局先按每亩4万元预拨给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规定;同时对于“所在镇政府在实施征地青苗补偿时,如项目征地范围内有些地块(如水田、旱地等),按实际清点的数量和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该地块的青苗补偿款平均每亩不足2万元的,按每亩2万元给予补偿,如平均每亩高于2万元的,按《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万宁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万府〔2015〕11号的规定,核定数额后给予补偿”的规定 ,增加了“多退少补”的补充说明。


(十一)第二十条,将“征地所在地无共用墓地,坟墓户主自找墓地搬迁安葬的,政府按每座坟墓3000元标准支付给坟墓户主”的规定,调整为“没有公墓的地区,搬迁到镇政府或村委会指定的地点进行安置”。


(十二)第二十一条,将“征地拆迁安置包干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调整为“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经费包括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清表费用”,经费标准由每亩1.5万元调整为每亩0.5万元。


(十三)第二十二条,对于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奖励标准由每亩0.5万元调整为每亩0.1万元。同时对于“依法有偿收回国营农场、林场使用的国有土地不支付奖励金”的规定,调整为“依法有偿收回国营农(林)场、兴隆华侨农场和农民开垦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不支付奖励金”。 


(十四)第二十四条,增加临时住房安置费发放情况“被拆迁户在本项目征收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协议的,原则上一次性发放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腾空居住房屋并交房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发。被征收人延后签约的,按月份计依次递减。一次性发放月数期满后,被拆迁户仍未得到安置的,继续发放”。


取消“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拆迁房屋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奖励”的规定。


北大、南桥、三更罗地区的宅基地补偿费标准由每户13万元调整为每户16万元。


(十五)第二十五条,补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内容,其中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由“16周岁以上”更改为“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


(十六)第二十六条,增加政府依法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安排职工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标准及相关规定。


(十七)第二十七条,对安置留用地的部分内容做了调整,其中”按《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更改为“按《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安置留用地流转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7〕169号)规定办理”。


(十八)第二十八条,关于征地补偿有关费用拨付的规定做了调整,其中将“土地补偿安置费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后,由所在镇政府向市国土环境局申报”,调整为“土地补偿安置费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后,由所在镇政府一次性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


(十九)第三十一条,取消“由镇政府组织清表的,市政府按项目征地面积每亩3000元标准拨付给镇政府,作为清表工作经费”的规定。


(二十)第三十八条,对于本办法,增加了“本办法有效期为3年”的补充规定。



相关文件: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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