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信网办令2022年第42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修订内容说明
《万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将《实施细则》中的“行政执法”统一修订为“综合行政执法”“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统一修订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修订原因:根据我市机构设置文件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规范相关名称。
(二)将《实施细则》第一条中的“《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信网办令2019年第46号)《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琼交运函〔2018〕525号)《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琼交运输〔2019〕531号)”修订为“《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信网办令2022年第42号)”。
修订原因:交通运输部等6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2年11月30日进行修正发布。
(三)将《实施细则》中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涉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延续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订为“市行政审批部门”。
修订原因:根据我市行政许可事项划拨相关文件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延续属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款中“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修订为“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内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修订原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延续及注销属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增加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有利于后续注销事项办理。
(五)在《实施细则》第八条中明确网约车经营许可退出机制。
修订原因:截至2023年3月30日,我市共有6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其中2家长期未投入车辆进行运营,占网约车平台公司总数的33.3%,“僵尸企业”问题突出。参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在《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我市获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未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开展实际运营的,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经营许可”的规定。
(六)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项中“未满4年”修订为“未满2年”。
修订原因:参考国内各个城市制定的网约车实施办法(细则)关于车辆准入时间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新能源车推广使用实际情况,将原未满4年修订为未满2年,提升营运车辆安全性能,进一步降低新能源网约车运营安全风险。
(七)删除《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先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规定。将“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调整至第十条第(五)项。
修订原因:一是完善本细则相关条款合理归类;二是参考海口市、三亚等省内外城市相关规定和结合网约车行业发展规律,一辆合规网约车大部分采用2-3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实行轮班运营的模式,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已不适用于当前网约车运营模式。
(八)对《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持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修订为“持有本省户籍或本省居住证(居住证需满3个月)”;将第(四)项“无暴力犯罪记录”调整至第(三)项中(第十七条第(四)项同时调整)。增加“第(四)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修订原因:一是根据我市当前人口流动、户籍变更特点,扩大户籍范围为我省户籍或具有我省满3个月居住证,适应当前网约车新业态发展迅速形势;二是增加兜底条款,以便适用国家、省级新出台的相关规定。
(九)在《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中进一步明确网约车经营行为。
修订原因: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部分网约车脱离平台开展线下接单,非法从事营运活动,逃避平台公司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等问题较为突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1068-2016)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在《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中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方式应当通过平台预约、平台派单、线上交易和线下服务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规定。
(十)在《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中进一步明确网约车不能变相开展客运班线运输问题。
修订原因:开展客运班线运输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网约车运输与客运班线运输在经营模式、准入条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监管力度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区别,网约车变相从事客运班线运输,安全风险极大。参考重庆等城市网约车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网约车安全监管实际,在《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中明确“网约车不得从事具有班线客车明显特征的线路运营”的规定。
(十一)在《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五)(六)项中增加规范运营相关要求。
修订原因:在对网约车运营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部分网约车驾驶员存在以下违规运营行为:一是在路面以巡游方式进行线下揽客;二是在汽车(场)站和动车站占用巡游出租车专用候客通道轮排候客;三是在已载客未结束当前订单前承接其他预约业务,致使服务质量不高,投诉纠纷较多。本次修订《实施细则》在第(五)(六)项中分别增加“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轮排候客(执行政府部门应急疏运任务指令时除外)、不得在载客状态下承接其他预约业务”等内容,促进网约车驾驶员合规经营,提升网约服务水平。
(十二)删除《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十)项条款。
修订原因:一是2022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等6部委最新修订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删除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罚条款。因此,本次修订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的“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规定删除;二是交通运输部等6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未对一车一平台有明确规定,结合海口市、三亚市、杭州市等大部分城市均未明确规定一车一平台,且多数网约车驾驶员在实际运营中使用2个以上网约车平台接单现象较为普遍。因此,本次修订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十)项中的“1辆网约车只能接入1个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运营服务,配备驾驶员不超过2名”规定予以删除。
(十三)在《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中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以及未在本市取得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规范运营问题。
修订原因:一是引用交通运输部等6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二是结合日常行业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记录,部分未在我市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向我市合规网约车驾驶员派单,该行为违反交通运输部等6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侵害我市合规网约平台公司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原则,阻碍了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次《实施细则》的修订增加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本市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起讫点在其经营范围内的除外)”的规定。
(十四)删除《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之条款。
修订原因:《实施细则》在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第三十六中对市交通运输主管等各部门相关监管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本次修订《实施细则》将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之条款删除。
(十五)将《实施细则》实施“有效期2年”调整为“有效期3年”。
修订原因: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第二十一条“制定机关应当确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之规定。调整有效期为3年。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实施细则》修订实施后,除遵守本细则外,还应当遵守交通运输部等6部委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在《实施细则》的第二条已进行明确。
网约车运营法律责任由综合行政执法依照交通运输部等6部委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在《实施细则》的第三十八条中进行明确。
本《实施细则》修订实施后,原《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万府办规字〔2020〕5号)同时废止,在《实施细则》的第四十一条中进行明确。
政策文件: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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