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出台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修正) 2020年元旦正式实施--工作动态 -- 万宁市人民政府

万宁出台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修正) 2020年元旦正式实施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2-04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近日,我市印发了《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修正)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指出,我市将从2020年1月1日当天正式实施万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修正)。届时,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售卖、燃放烟花爆竹将会受到严厉处罚。


《通知》指出,万宁常态性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万城镇、大茂镇、长丰镇、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辖区域、龙滚镇镇墟、山根镇镇墟、和乐镇镇墟及原港北镇墟;后安镇镇墟及原乐来镇墟,曲冲村委会、坡仔村委会、吴村村委会;北大镇镇墟及原禄马镇墟、原东兴、东岭农场场部范围;东澳镇镇墟及明丰村委会、镜门村委会、明灯村委会;礼纪镇镇墟及石梅村委会、桥海村委会、前进农场、太阳村委会、红群村委会、合兴村委会、合丰村委会;三更罗镇墟及新中农场场部范围;南桥镇镇墟及原南桥农场场部范围。


此外,万宁禁放区域还包括全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府公共小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各镇(区)政府大院、各社区(村委会)庭 院;各物业小区、各文化体育广场、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旅游景区;各宾馆酒店、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加油(气)站等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围 100 米内。


对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或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最高罚款五万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放”监督人人有责,若发现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规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同时可以向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将及时予以处理,并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梁振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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