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地震海啸应急预案的通知--应急预案 -- 万宁市人民政府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地震海啸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09-10-08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万府〔2008〕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万宁市地震(海啸)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月十一日
  
  
   万宁市地震(海啸)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科学、高效、规范的地震灾害应急指挥、救援和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海南省地震(火山)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及周边地区发生(对万宁产生重大影响)的地震、海啸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启动条件
  
   地震发生后,市政府立即启动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海啸灾害事件。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海啸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政府主导、专家支持、群众参与的应急救援机制。灾害发生后,要竭尽全力、千方百计地快速搜救遇险人员,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地震、海啸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行动,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和社会救灾。
  
   1.5.3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原则。科学整合政府和社会人力、技术、物资、信息等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决策提供信息技术平台。
  
   1.5.4 广泛动员、军民结合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发挥地震、海啸灾害紧急救援队、人民解放军、消防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海啸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形成全民共同抗御地震、海啸灾害的局面。
  
   1.5.5 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原则。全面落实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强化监测、预警、预防工作;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培训和演练。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万宁市地震灾害应急组织机构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抗震救灾各成员单位组成。灾害发生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指挥长:市 长
  
   常务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
  
   市人武部部长
  
   市公安局局长
  
   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武部、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委宣传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地震局、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万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市水务局、市妇联、团市委、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市边防支队、武警万宁中队、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广播电视中心、市气象局、海南电信万宁分公司、市邮政局、市人民医院、市红十字会、市医药公司、南方电网万宁供电公司、中国移动万宁分公司、中国联通万宁分公司、市供销联社、海汽万宁分公司、《万宁政务》编辑部及财产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迅速执行上级领导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具体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抗震救灾工作;负责地震灾情的收集与上报工作;负责地震异常现象的调查核实与上报工作;协调指挥部下设各专业组工作。
  
   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和各专业组
  
   (1)指挥部办公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地震局负责,由市地震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2)震情监视组:由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组成。市地震局局长任组长。
  
   (3)通讯联络组:由海南电信万宁分公司、市邮政局、中国移动万宁分公司、中国联通万宁分公司组成。海南电信万宁分公司经理任组长。
  
   (4)抢险救援组: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市人武部、万宁边防支队、武警万宁中队、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务局、预备役部队、基干民兵组成。市公安局消防大队队长任组长。
  
   (5)医疗防疫组:由市卫生局、万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民医院、市红十字会、市医药公司组成。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
  
   (6)物资供应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商务局、市供销联社、市粮食局组成。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任组长。
  
   (7)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队)、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万宁分公司组成。交通局局长任组长。
  
   (8)灾民安置组:由市民政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团市委、市妇联、各镇人民政府组成。市民政局局长任组长。
  
   (9)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万宁边防支队、武警万宁中队组成。市公安局局长任组长。
  
   (10)震害评估组:由市地震局、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财产保险公司组成。地震局局长任组长。
  
   (11)电力保障组:由南方电网万宁供电公司、各镇供电所组成。南方电网万宁供电公司经理任组长。
  
   (12)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组:由市建设局、武警万宁中队组成。市建设局局长任组长。
  
   (13)涉外事务组: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旅游局组成。外事侨务办主任任组长。
  
   (14)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万宁政务》编缉部、市地震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市广播电视中心组成。市委宣传部部长任组长。
  
   2.3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联系工作。
  
   (2)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
  
   (3)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3. 临震应急
  
   3.1 地震临震预报
  
   地震临震预报,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发布,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地震临震预报。
  
   3.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发生地震谣传时,市地震局协助市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在发现谣传事件苗头后,各单位要及时上报,迅速查明谣传的起因、传播范围、影响程度,并继续跟踪掌握态势动向,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在省政府及省地震局的指导下,做好平息谣传、安定社会等工作。
  
   3.3 破坏性地震临震应急
  
   3.3.1.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市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捕捉各种短临地震信息,随时报告震情情况;市政府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并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各镇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3.3.2.万城地区地震临震应急疏散人员,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指令向市人民公园等中心广场集中避震;民政灾民安置等工作随之启动救济。各镇同样启动相应的疏散避震和救济工作。
  
   3.4 抗震救灾指挥部各专业组临震应急具体分工如下:
  
   3.4.1.震情监视组
  
   (1)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在省地震局的指导和帮助下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
  
   (2)组织专家召开紧急会商会,在48小时内提出地震类型和趋势判断意见。
  
   (3)加强震情监视,及时分析微观资料,加强与省地震局、邻近市县地震部门的联系,及时传递信息,交流材料,会商震情,做好余震序列的分析和强余震预报。
  
   (4)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平息地震谣传,稳定社会秩序。
  
   3.4.2.通讯联络组
  
   (1)、对通讯枢纽工程、重要通讯线路和机房等通讯设施进行震灾预测,对发现可能遭受震灾的部分及时采取措施治理,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2)做好各种应急通讯器材的准备和通讯设备抢修的组织工作,以利震后对毁坏的通讯设备进行紧急抢修。
  
   (3)要求有关部门要迅速恢复本部门受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3.4.3.抢险救援组
  
   (1)调动驻军、边防、消防、武警救援队以及地方志愿者队伍等力量,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机关档案、抢修被毁道路、桥梁、水库及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
  
   (2)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劝告。情况紧急时,应急组织进行避震疏散。
  
   (3)协助有关部门负责急救物资运输、存放和看管等工作。
  
   (4)完成指挥部部署的其它救灾抢险工作。
  
   3.4.4.医疗防疫组
  
   (1)组建医疗工作队,准备医疗抢救及卫生防疫药品、器械及救护车辆、野外手术台、医疗手术工作车等。
  
   (2)迅速派出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做好卫生防疫、救治和污染源、传染源的处理工作;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必要时组建震区中心医院。
  
   (3)开展抗震救灾医疗卫生知识的普及工作,宣传自救互救等救护常识。
  
   3.4.5.物资供应组
  
   (1)市发改、财政、物资、商务、商业、供销、粮食等部门,根据地震预报震区的人口、预测灾害程度及发生地震的季节,计划安排好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供应工作。
  
   (2)组织筹备防震和抗震救灾的材料工具、用具,统一统筹运输工具、各种类型的挖掘机械,搭建防震棚的建筑材料等。
  
   3.4.6.交通运输组
  
   (1)组建抢险维修交通设施应急队伍。
  
   (2)对公路、桥梁、港口等交通设施进行震灾预测,发现险段、险点及时采取措施加固或排除。
  
   (3)调集本系统和社会有关部门的交通运输工具,迅速调运抢险、救灾物资,迅速输送救援人员和灾区伤病员。
  
   3.4.7.灾民安置组
  
   (1)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路线和地点。
  
   (2)做好市民的安全疏散和灾民安置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临时住房的搭盖和分配工作。
  
   (3)及时调拨、组织救灾物资,会同交通运输组,迅速安排救灾物资的运送和发放、登记工作。
  
   (4)负责安排灾民的转移和死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工作。会同红十字会及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外援。
   3.4.8.治安保卫组
  
   (1)做好党政机关、军事及机要部门及重要生命线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2)加强对地震危险区的劳教人员、在押人员及社会上有恶习人员的管制工作,对重大要犯、首犯重点做好安排转移。
  
   (3)检查枪支弹药以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存放和保管的情况,有计划地安排转移至安全的地方。
  
   (4)维护社会治安、道路和水运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4.9.震害评估组
  
   (1)对建筑物,特别是大型建筑,旅游景点,厂矿,大、中型水库及交通枢纽等生命线工程进行安全性检查工作。
  
   (2)对设防标准不符合要求且易造成震害损失的建筑物,提出防御措施和紧急处理意见,并协调有关部门尽快落实。
  
   (3)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地震局报告有关震害评估情况。
  
   3.4.10.宣传报道组
  
   (1)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对灾区情况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进行宣传报道。及时防止和平息地震谣传、误传,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秩序。
  
   (2)宣传有关地震法规,普及包括震时自救和互救在内的防震减灾知识。
  
   (3)及时宣传报道灾区抗震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一般地震灾害。指造成个别人员死亡,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5.5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5-6.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人员死亡20至300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7.0级地震,可初判为严重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 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由市政府领导灾区应急工作,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镇政府组织灾区的应急工作,市地震局指导灾区应急工作。
  
   如果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或发生重大人员伤亡、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 I级地震响应程序
  
   市地震局在地震(海啸)速报参数初步确定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震情,市政府将震情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请求支援并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同时通报当地驻军。
  
   市政府统一指挥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通报震情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自我恢复能力确定应急规模,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1)协调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地震应急救援队和当地驻军,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2)调派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抢险救灾。
  
   (3)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接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4)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5)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6)必要时,向邻近市县政府提出援助请求。
  
   (7)必要时,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
  
   市地震局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市有关部门设立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灾区镇政府迅速启动本镇地震应急预案,先行组织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
  
   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要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紧急情况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也可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市政府。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20天,视情况可延长或缩短。
  
   4.2.2 Ⅱ级地震响应程序
  
   市地震局在地震速报参数初步确定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震情;市政府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
  
   市政府统一指挥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确定应急规模,作出应急决策;派出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部署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等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组织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市地震局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市有关部门设立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灾区镇政府迅速启动本镇地震应急预案,先行组织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
  
   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要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紧急情况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也可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5天,视情况可延长或缩短。
  
   4.2.3 Ⅲ级地震响应程序
  
   市地震局在地震速报参数初步确定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震情;市政府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
  
   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市地震局和有关单位报告震情、灾情,部署救灾工作。
  
   市地震局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市有关部门设立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灾区镇政府迅速启动本镇地震应急预案,先行组织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
  
   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要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2.4 Ⅳ级地震响应程序
  
   地震灾害所在地镇政府及时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同时通报当地驻军;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局在地震速报参数初步确定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震情;迅速汇集、了解震情、灾情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提出震后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并视震情和灾情,建议市政府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会议,落实救援工作;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震灾评估、科学考察、社会调查和宣传等工作;视震情和灾情,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调派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协助灾区镇政府做好应急工作。
  
   5 震后应急
  
   5.1 抗震救灾指挥部各专业组震后应急具体分工
  
   5.1.1 震情监视组
  
   (1)在半小时内确定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震级,并立即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省地震局。
  
   (2)在2小时内向震区派出宏观调查组,收集灾情信息,开展灾害快速评估并速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及时提供地震发展初步趋势意见,并提出防范措施,编写震情简报。
  
   (4)在省地震局的支持下,震后3小时内派出地震监测活动台,进一步监视震情发展。
  
   5.1.2 通讯联络组
  
   (1)保证各镇与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的通讯联络,保证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各专业组之间的通讯联络及与上级有关部门的通讯联络。
  
   (2)组织力量抢修震区通讯设备和线路,确保通讯畅通。
  
   5.1.3 抢险救援组
  
   (1)调派部队及民兵抢救、挖掘被压和被砸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产、机要档案、文物等。
  
   (2)配合有关部门快速抢修道路、桥梁,水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负责可能发生的火灾预防和扑救。
  
   5.1.4医疗防疫组
  
   (1)各医疗救护队迅速赴灾区进行伤病员的救治活动,并做好伤、残、病员的登记、转移、护送工作。
  
   (2)做好卫生防疫,人畜病防治和污染源、传染源的紧急处理工作。
  
   5.1.5.物资供应组
  
   (1)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尤其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储备、调拨工作,解决灾区群众吃、穿、住、用和医疗的基本需求。
  
   (2)做好各种救灾物资的接收、保管和分发调运工作。
  
   5.1.6.交通运输组
  
   (1)保证救援物资、药品和抗震抢险工具、器械及伤残病员的运送工作。
  
   (2)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港口等设施,各种机动车辆随时随地接受应急调遣抗震救灾工作。
  
   5.1.7.灾民安置组
  
   (1)负责震区群众的疏散、安置和吃、穿、住、用等工作,尤其是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和孤、寡、幼、残人员的安置工作。
  
   (2)拟定救灾标准,发放救灾款、物。做好灾情调查、统计工作。
  
   5.1.8.治安保卫组
  
   (1)负责党政机关、重要部门、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国家重要建筑设施和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
  
   (2)加强社会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秩序,严防哄抢事件发生,对趁火打劫和其它刑事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
  
   (3)加强震区监狱和劳教人员的管制工作。
  
   (4)采取临时必要的交通管制办法,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1.9.电力保障组
  
   负责尽快恢复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5.1.10.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组
  
   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公共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修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5.1.11.涉外事务组
  
   负责安排外国专家和救灾人员到除军事禁区和市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外的其他地区进行现场考察和救灾,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万宁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5.1.12.震害评估组
  
   (1)调查地震破坏情况,统计地震伤亡人数,圈定地震影响烈度,进行震害经济损失的评估工作。
  
   (2)对由地震引起的次生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损失。
  
   (3)写出震害评估的总结报告。
  
   5.1.13.宣传报道组
  
   (1)按照市政府部署,及时报道震情、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安定人心,稳定社会秩序。
  
   (2)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平息可能产生的地震谣传、误传。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灾害事发地镇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善后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市民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救灾救济安置标准。
  
   善后工作小组根据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灾害评估报告,参照有关规定,对在救灾工作过程中征用的物资和劳务及时进行补偿或做其他处理。灾后重建工作由事发地镇政府负责,市地震、建设等有关部门协助和提供技术支持。
  
   6.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灾区镇或全市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助,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民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进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需要心理援救的灾民,由卫生部门组织心理专家开展心理治疗。
  
   6.3 保险
  
   灾害发生后,各有关保险机构要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
  
   6.4 调查和总结
  
   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政府。参与地震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各自应急工作的总结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7 应急准备及保障计划
  
   7.1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定额安排抗震设防专项资金和物资,由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并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7.2 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各专业组组成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应急工作任务拟定计划,安排好救灾物资,定期检查,以确保地震应急工作的需要。
  
   7.3 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好本部门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演习。
  
   8 其它事项
  
   各镇、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修订的《万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地震应急,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生命线设施,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热力、燃气、输油等系统及公用设施。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泥石流、滑坡、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资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报省地震局备案,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
  
   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地震局备案。
  
   通迅录每年更新一次。
  
   为适应地震灾害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预案一般2年修订更新一次。
  
   9.3 监督检查与奖惩
  
   市地震局应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预案落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依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 录
  
   10.1 万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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