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公安局关于对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的通告--治安管理 -- 万宁市人民政府

万宁市公安局关于对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2-09 10:34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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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共创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进一步整治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万宁市公安局对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 农用车、三轮车、拖拉机违法违规载人行为;

(二) 货车违法违规载人行为;

(三) 使用农用拼装车、报废车上路行驶行为;

(四) 客车、公交车超员、使用未取得校车许可及非法车辆接送学生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和要求

市民可以采取公开或者匿名方式举报。

(一) 交管大队三楼大队办公室现场举报;

(二)拨打举报电话0898-62276859举报;

(三)关注万宁交警微信公众号发消息举报。


举报的线索应当有交通违法行为内容、车型、车牌号码和地点等具体信息,应提供违法违规事实的相关图片、影像等相关证据。


三、奖励标准

(一)对举报农用车、三轮车、拖拉机违法违规载人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以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二)对举报货车违法违规载人的,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以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对举报使用农用拼装车、报废车上路行驶的,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以举报人2000元奖励;

(四)对举报客车、公交车超员、使用未取得校车许可及非法车辆接送学生的,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以举报人3000元奖励。


举报人领取奖励金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


四、奖励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真实可靠,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并积极协助查办工作。

(二)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五、受理单位

万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大队)负责全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工作。


六、办理流程

(一)受理举报后,应立即确认举报内容是否属于举报范围,能当场确认的应予以当场受理和转办,不能当场确认的应在24小时内进行核实,并将确认情况通知举报人。

(二)对确认受理的举报事项派送给专人进行处理,调查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于7个工作日内查结并向举报人反馈;期限内无法查结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工作进展情况。

(三)属于实名举报的,可采用电话、书信、当面约见等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反馈时,应告知处理结果,听取举报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做好记录;对匿名举报或其他原因无法进行反馈的,应注明原因。


七、奖励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定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将按照本通告规定给予奖励。

(二)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三)以单位或团体名义举报的,举报奖励给予举报的单位或团体。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时间受理的部门依法处理,不重复受理及重复奖励。


八、奖励领取

由举报受理中心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举报人领取奖励金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匿名举报线索经查实的,可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号,直接将奖励金划拨到举报人的账户;实名举报线索经查实的,举报人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提供开户行名称和本人实名持有的银行账号进行授领。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提供账号信息错误造成转账失败且经补正后再次因信息错误致转账失败的,视为自动放弃。


九、法律责任

举报人举报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故意虚构或者恶意举报。对以举报为名,干扰办案活动的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举报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保密规定

举报受理、调查、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为期三年,最终解释权归万宁市公安局所有。





 万宁市公安局
2022年12月8日

编辑:彭   楹

审核:陈明思

监制:卓琳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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