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宁森林网吧)--执法检查 -- 万宁市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宁森林网吧)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8-30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 )文罚字〔2017〕第01号
当 事 人: 万宁森林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68500200019、《营业执照》编号:91469006056357156B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梅小辉
住所(住址): 万宁市城镇市生产资料公司宿舍
(违法事实和证据)接到群众举报,2017年7月21日16时28分至16时50分,万宁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万宁市万城镇人民中街万宁森网吧进行检查,该网吧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梅小辉。
该网吧81号机接纳未成年人吴挺富、男、2004年2月出生、14岁、万二中学初二(5)班上网消费,并未对该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
现场已进行拍照取证,并对未成年人吴挺富进行调查询问笔录、在《网吧经营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情况登记表》上签名盖手印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同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
万宁森林网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万)文检(勘)字〔2017〕第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份,证明2017年7月21日16时28分至16时50分,执法人员对万宁森林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未成年人吴挺富在81号机上网等相关情况。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证明检查现场主要情况。
3、对未成年人吴挺富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成年人吴挺富陈述个人有关情况(2004年2月17日出生),以及2017年7月21日16时28分至16时50分执法人员检查时,吴挺富用他人身份证在万宁森林网吧缴费上网的情况。
4、对法定代表人梅小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取未成年人吴挺富上网费10元后,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等相关情况。
5、万宁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查询函》、万宁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吴挺富个人信息》原件各1份,证明公安部门提供的未成年人吴挺富的个人信息,确认吴挺富为未成年人。
5、当事人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万宁森林网吧为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投资人为梅小辉。
6、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梅小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梅小辉的身份情况。
对于万宁森林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于万宁森林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鉴于当事人系首次出现该违法行为,参照《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建议从轻处罚,拟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圆(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理由和依据)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给予如下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圆(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万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务中心分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万宁市人民政府 或 海南省文体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万宁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宁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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