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万宁市人民政府

万宁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4-11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为确保我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社会捐助、社会公益金等款物的管理、 使用和分配情况;
    16.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17.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18.镇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19.镇集体企业及其他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20.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第三条 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2、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3、城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4、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管理和使用情况;

5、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7、农业技术推广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8、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9、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10、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1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12、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1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14、农村饮水安全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15、农村沼气推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16、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17、测土配方施肥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18、粮食直补管理和使用情况;

19、农资综合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20、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21、农作物良种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22、畜牧良种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23、退耕还林(草)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24、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2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26、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27、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28、城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29、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0、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2、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3、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4、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5、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6、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7、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8、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9、家电下乡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0、汽车摩托车下乡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1、廉租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2、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3、公共租赁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4、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5、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五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市政府门户网上公开;市政府在档案局、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供群众查阅;对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重大信息要同时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
    市直各部门除网上公开外,还应当以政府信息公开栏、政府刊物或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将职责内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进行网上公开时,要制定网上公开政府信息审查办法和流程,形成从制作到修改,到签发到发布每个环节责任清晰,各负其职工作机制。在网络上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审查办法和流程进行。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成文后应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
    2.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3.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
    第十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主动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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