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万宁市人民政府

万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2-20 10:10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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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万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管理机制,保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的权威、准确、及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区)、市政府各部门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域名:wanning.hainan.gov.cn)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等各类信息。


第三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是市本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平台,是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展网上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互动交流、办事服务的主渠道。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市政府门户网站平台建设、运维监管,推进、指导、协调、督促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履行政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以集约化方式建设,包含乡镇(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站点和专题专栏。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站点、专题专栏的信息发布依据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 信息采集和发布范围


第六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所发布的信息须来自合法、正规渠道。


第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各类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发布,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实行部门负责制。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市政府门户网站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及解读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 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招聘)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十六)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国家、省、市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发布的相关政务信息。


第三章 信息发布审核


第十条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拟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不得将涉密、涉敏信息发布到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一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执行信息发布部门(单位)负责制,具体负责部门(单位)按照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确认。


第十二条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审核校对,按照“谁上传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的要求,落实“三审三校”制度,明确初审、复审、终审责任人,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程序,把好信息的政治关、政策关、文字关,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安全。


第十三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信息是否真实;


(二)是否涉及秘密;


(三)是否属敏感问题;


(四)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五)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七)信息中是否存在内容错误或错别字;


(八)信息中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九)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从国家、省级门户网站,部委、厅局网站,新闻媒体等转载的信息,应审核后发布,发布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四章 信息发布登记


第十五条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建立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制度,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须有信息发布台账,记录本部门信息发布账号所发布的每一条信息的审核人、发布内容、时间等要素。


第十六条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信息发布复查机制,指定专人定期对本单位发布到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信息发布单位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负责消除。


第五章 信息发布账号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权限根据政务公开各事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分配到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明确具体责任人进行管理,具体责任人对管理的信息发布账号所发布的信息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八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平台执行“信息发布账号+密码”管理机制,以加强信息发布账号管理和责任追溯。


第十九条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信息发布账号“专人专用”,具体负责人要妥善保管好登录账号、密码,不得随意转告他人使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确保所负责的账号安全、信息发布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关的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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