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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2·7”“马岭”游艇翻扣事故评估报告

索引号:77429274-8/2023-00027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万宁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15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5日

万宁“2·7”“马岭”游艇翻扣事故评估报告

1.事故概况

2022年2月7日约15时44,游艇“马岭”搭载13名游客和2名游艇工作人员,在万宁市乌场渔港码头开往海南万宁大洲岛国家级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大洲岛保护区)途中翻扣,艇上15人全部落水。事故造成2人死亡,游艇主机及相关助航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构成一般水上交通事故。

2.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本起海上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超载、操作不当造成的责任事故基于事故原因分析

(1)驾驶人员许某文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处理建议游艇操作人员许某文非法驾驶“马岭”游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交通运输部《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等相关规定,造成人员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2)游艇实际控制人陈某兵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处理建议:游艇实际控制人陈某兵违规经营“马岭”游艇,安排游艇超限额载客,招用无证人员驾驶游艇并指使其冒险开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以及交通运输部《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等相关规定,造成人员死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3)游客招揽人刘某扬为事故的次要责任人。

处理建议:游客招揽人刘某扬非法招徕游客并从中牟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海南省旅游条例》第三十二条、文化和旅游部《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等相关规定,造成人员死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4)万宁市农业农村局渔政事务中心具体负责乌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未对游艇在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不到位。

处理建议:万宁市农业农村局渔政事务中心具体负责乌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游艇在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等管理不到位。对万宁市农业农村局渔政事务中心负责人黄涛、乌场工作站人员纪忠、王亚进行约谈。

处理措施落实情况:已对涛、纪忠、王进行约谈并存档约谈记录。

(5)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洋渔业执法大队未能发现并查处近两年来大洲岛存在的非法登岛开展烧烤、露营等旅游行为,执行《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岛巡查工作制度》第一条第一项的要求不到位。

处理建议: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洋渔业执法大队未能发现非法登岛开展烧烤、露营等旅游行为,执行《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岛巡查工作制度》要求不到位,对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洋渔业执法大队负责人刘涛进行约谈。

处理措施落实情况:已对涛进行约谈,并存档约谈记录。

(6)万宁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作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同时还承担万宁市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未能发现并将大洲岛保护区存在的违规登岛观光、露营等行为和相关经营者在社交媒体违规发布旅游信息等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非法旅游活动经营主体监管不力,落实《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万宁市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的通知》(万府办函〔2021〕30号)第二条第二款职责要求不到位。

处理建议:万宁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非法旅游活动经营主体监管不力,职责要求不到位。对万宁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党组成员、党委专职副书记文、万宁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监管组科员唐赛、万宁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监管业务人员高学进行约谈。

处理措施落实情况:已对文某进行约谈。并存档约谈记录。

(7)海南万宁大洲岛国家级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对近两年存在的违规登岛游玩行为缺乏有效管理,对大洲岛保护区保护管理不力,落实《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到位。

处理建议:海南万宁大洲岛国家级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对违规岛游玩行为缺乏有效管理,对大洲岛保护区保护管理不力。海南万宁大洲岛国家级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免去大洲岛驻岛保护站钟芬站长、刘琳副站长职务。

处理措施落实情况:按建议免去芬站长、刘琳副站长职务。

(8)清澜海事局琼海海事处作为万宁大洲岛海域海上交通安全监督主管机关,对该海域巡查监管力度不够,未能发现大洲岛保护区海域存在船舶违规航行、停泊的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落实《海南海事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澜海事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海人教〔2013〕29号)第二条第三款第4项职责不到位。

处理建议:事故报告未作出处理建议,评估组建议市安委办联合清澜海事局琼海海事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海域加大海域巡查监管力度。

3.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开展游艇非法载客旅游经营乱象治理。建议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交通运输厅根据职责在全省组织开展游艇非法载客旅游经营乱象治理,全面排查游艇载客经营旅游活动情况,严厉打击游艇非法载客旅游经营行为。

落实情况: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印发、落实《深入开展游艇非法经营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严格落实渔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议海南省安委会督促各市县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落实渔港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主管机关的职责要求。

落实情况:编制《游艇开展非法经营活动专项整治事项责任分工》清单,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

(3)强化大洲岛保护区非法水上旅游的综合治理。针对大洲岛非法水上旅游暴露出的安全管理问题,建议万宁市政府牵头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依职责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合力堵住大洲岛非法旅游管理漏洞,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一是强化乌场渔港、新潭湾、石梅湾等地船舶监督和管控;二是加大大洲岛保护区水域水上交通和综合执法力度;三是加强大洲岛招游信息的监控,加大非法招揽游客行为的打击力度;四是强化人员非法登岛管控;五是重点围绕“依法严惩非法揽客、非法载客经营和非法驾驶行为”开展水上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落实情况: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印发、落实《2022年万宁市“涉空涉水”旅文行业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4)建立健全水上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议省安委办牵头组织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交通、市场监督、农业农村、公安(海岸警察)等部门以及海南海事局、海南海警局等单位,构建水上旅游活动监管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加强协调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执法互补,形成监管合力。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我省水上旅游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落实情况:编制《游艇开展非法经营活动专项整治事项责任分工》清单,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

4.评估建议与结论

事故评估组通过走访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了解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企业与部分事故监管单位针对事故调查报告相关要求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落实到位,严肃处理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能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

建议措施:

(1)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跟踪事故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2)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在全市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建议万宁市安委办联合清澜海事局琼海海事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海域加大海域巡查监管力度

(4)万宁市安委办牵头联合各行业监管部门加大安全检查执法力度,发现违规载客等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消除不安全因素,将事故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

经评估,万宁“2·7”“马岭”游艇翻扣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基本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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