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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80-6/2020-00003 分  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万宁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2020年01月01日 文 号:万公通〔2019〕496号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01日

万宁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派出所,治安大队:

为落实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确保户改新政在我市落地实施,根据海南省公安厅警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实施工作的通知》(琼公警令„2019‟618号)及琼发改综合函„2019‟1182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以下落户事项

(一)省内居民,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城区、建制镇的社区(以下统称城镇社区)落户(三沙除外)。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

(二)省外居民,取得本省居住证并参加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社区(三沙除外)落户。配偶、子女(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在校生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

(三)受理、办理窗口单位。

1.属万城派出所辖区、城西派出所辖区、城北派出所辖区的,由所属辖区派出所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可当场办结,并办理落户。

2.属城南派出所辖区、北坡派出所辖区、乌场边防派出所辖区的,统一由万城派出所受理审核可当场办结,并办理落户。

3.属东澳镇、长丰镇、礼纪镇、三更罗镇、南桥镇、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辖区的,统一由城西派出所受理审核可当场办结,并办理落户。

4.属大茂镇、后安镇、和乐镇、山根镇、龙滚镇、北大镇辖区的,统一由城北派出所受理审核可当场办结,并办理落户。

(四)取消办理迁移类业务中需要“在迁入地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及夫妻投靠业务中“夫妻投靠需结婚登记满一年”的规定;办理省内外工作调动(录用)、夫妻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或成

年在校生子女)投靠父母、父母(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或者已离(退)休的干部、工人)投靠子女、随军家属落户到城镇地区的业务受理流程及时限,调整为:省内城镇地区迁移的,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可当场办结;省外迁移至本省城镇地区的,派出所受理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市局户政领导审批,户政部门2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由受理的派出所办理落户。

(五)对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的社区,派出所应主动登记社区地址。万城派出所设立镇南社区集体户,城西派出所设立丰园社区集体户,城北派出所设立新海社区集体户。首次落户本社区集体户的,做为户主登记户口;为加强户籍人口动态管理工作,对户籍地址之外在本市另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落户在城镇社区集体户的,落户时应将居民合法稳定住所信息登记在系统内的“本市(县)其他住所”一栏,保障居民住址信息登记完善;户籍地派出所可按照落户居民亲属关系身份独立打印户口簿使用,保持集体户户主一致。

二、规范省内户籍居民落户交验材料和办理程序

(一)交验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自有产权房屋提交申请人的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下同)或经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房屋(包括公共租赁

住房和租赁私有产权房屋)的,提交房管部门签发的房屋租赁证(以下简称租赁证);合法拆迁后的“回迁房”,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提交租赁证或有关政府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用人单位的集体宿舍提交该集体宿舍的房屋权属证书或租赁证,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人事协议(三项材料其中之一),租赁证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3.系统核验或《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夫妻关系的,一同提交《结婚证》;

4.系统核验或《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派出所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可当场办结,并办理落户。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证、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有关政府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人事协议、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或法定亲

子关系证明材料、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三、规范省外户籍居民落户交验材料和办理程序

(一)交验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居住证》;

2.系统无法核验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社保清单;

3.自有产权房屋提交申请人的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房屋(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私有产权房屋)的,提交租赁证;合法拆迁后的“回迁房”,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提交租赁证或有关政府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用人单位的集体宿舍,提交该集体宿舍的房屋权属证书或租赁证,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人事协议(三项材料其中之一),租赁证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4.系统核验或《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夫妻关系的,一同提交《结婚证》;

5.系统核验或《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学生证或学籍证明。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填写《公民户口

迁移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派出所受理,3个工作日内审批后报市局户政部门领导批准,户政部门2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由受理的派出所办理落户。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社保清单,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证、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有关政府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人事协议、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四、落实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组织民警进行业务培训,认真领会海南省公安厅警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实施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新政的落户工作。

(二)各单位要按照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将政策规定和办理落户流程及时公开发布,提升群众知晓度。

(三)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工作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杜绝违规违法户口办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本通知至下发之日起执行。




万宁市公安局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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