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辖区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上交市财政的公告
索引号:-00821124-0/2020-00089 分 类:财政公开/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万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2020年09月21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1日 文件状态:是万宁市辖区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上交市财政的公告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财建〔2018〕93号)文件要求,我局拟对以下6家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保证金上交市财政,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序号 |
矿山名称 |
采矿权人 |
保证金余额(万元) |
1 |
万宁市和乐镇罗万进岭林天和普通建筑用花岗岩矿 |
林天和 |
1.5 |
2 |
万宁市罗万进岭石场 |
万州海洋养殖公司 |
3 |
3 |
万宁市长丰镇名峰普通建筑用花岗岩矿 |
符名峰 |
3 |
4 |
万宁市龙滚上城加作岭普通建筑用花岗岩矿 |
万宁市龙滚上城加作岭石场 |
3 |
5 |
万宁市沈玉雄新中农场黄山岭(29队)普通建筑用花岗岩矿 |
沈玉雄 |
3 |
6 |
万宁盛安石料开发有限公司兴隆2区15队建筑用花岗岩矿 |
万宁盛安石料开发有限公司 |
13.5 |
以上矿山企业如有异议可在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地址为万宁市万城镇望海大道万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512室,联系人:符先生,电话:62223295)书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万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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