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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海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办法

索引号:00821151-5/2022-00130 分  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机关:万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2022年08月03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03日

海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企业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海南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是指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组织对企业进行每年一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并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日常巡视检查,随机抽查,定期书面审查和专项检查情况,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且至少保留3年。

第五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内容:

(一制定和履行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

(七)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

核鉴定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九)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运行情况;

(十)工程建设领域不按规定落实“八项制度”(工程

款支付担保、施工过程结算、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现场维权告示牌)执行情况;

(十一)其他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六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级,

A级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B级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基本合格企业,C级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不合格企业。

(一)A级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具备如下情形:

1.遵守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连续2年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合格单位;

3.未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4. 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的。

(二)B级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基本合格企业)同时具备如下情形:

1.基本能够遵守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已主动纠正或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求予以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未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

3.未发生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4.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的。

(三)C级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不合格企业):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不合格企业。

 1.3次以上(含3次)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劳动者举

报投诉并查实的;

    2.非法介绍、招用童工的;

3.严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

4.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劳动报酬三个月以上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的;或者,企业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涉及人数达10人以上且拖欠工资数额达三万元以上(含三万元)的;

5.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6.骗取社会保险费待遇的;

7.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8.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引起集体上访或发生罢工等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不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

10.不按规定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八项制度”的;

11.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不合格的;

12.发生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 第七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知上报。每年1月10日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知企业通过“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智慧平台”,将书面审查和诚信等级评价网上合并上报,同时,填报《海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审表(一)》(附件1)进行填报。

(二)初步审核。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评定内容和年度在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中掌握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附件2)。

(三)等级评定。每年4月1日至5月30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管辖权限,组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总工会、工商联、企业家协会和国资委等有关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进行等级考核评定。

(四)社会公示。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对部分或全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企业无提出异议的,评定结果生效。企业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审。申请复审时应书面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对评定结果重新进行审查,作出确认或变更决定。

  第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辖区企业根据等级评定情况开展分类监管。

(一)对A级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由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颁发《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电子证书;在无投诉的前提下,不再实施日常巡视检查等执法检查活动;专项检查以自查为主;优先取得与劳动保障有关的评优、评先资格。

(二)对B级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基本合格企业),由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颁发《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合格企业》电子证书,平时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正常管理和执法检查,帮助其提升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三)对C级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不合格企业),由有管辖权限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失信情况通报给银行、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并督促其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日常主动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培训,或进行行政约谈、行政指导。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已评定守法诚信等级的企业实行跟踪评价、动态管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有应当降级或升级的情形时,按规定降低或提升其诚信等级。企业对降低或提升其诚信等级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申请提前变更信用等级,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证据和书面信用承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前变更信用等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开展核查,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海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审表(一)

2.海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审表(二)

      

                    


附件1海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审表(一).docx
附件2海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审表(二).docx
企业书面审查和企业信用评定---企业操作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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