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2023年万宁市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28-3/2024-00003 分 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万宁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03月14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4日关于印发《2023年万宁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兴隆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和省驻万各单位:
根据省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省普治办《关于印发<2023年海南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琼普治办〔2023〕2号)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万宁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万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 万宁市普法依法治理
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24日
2023年万宁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推进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的关键之年,也是“八五”普法规划实施的中期之年,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意义重大。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深化基层依法治理,抓好中期检查评估,推动“八五”普法规划进一步落实,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为加快自贸港建设、促进万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坚持政治统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
1.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引领全民普法工作。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作为贯穿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主线,组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者全面、系统、深入学习,完整、准确、全面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引导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者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普治办;配合单位:各镇(区)、市直和省驻万各单位。
2.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走深走实。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工作,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同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起来,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列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重点课程,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学校教育。结合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深入宣讲习近平法治思想,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委党校、市教育局、市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普治办;配合单位:各镇(区)、市直和省驻万各单位
3.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运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发挥好各类基层普法阵地、普法讲师团队伍作用,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进网络。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委网信办、市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普治办;配合单位:各镇(区)、市直和省驻万各单位
二、突出重点内容,着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4.深入推进宪法学习宣传。常态化长效化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推动宪法进农村、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军营、进网络、进万家,推动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依法开展宪法宣誓,组织好2023年“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弘扬宪法精神。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普治办;配合单位:各镇(区)、市直和省驻万各单位
5.深入推进民法典学习宣传。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组织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在加强社会面宣传的同时,以“民法典进乡村”为重点,推动民法典融入日常生活、融入基层治理、融入法治实践。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普治办、市农业农村局、团市委、各律师事务所;配合单位:各镇(区)、市直和省驻万各单位
6.深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学习宣传。深化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五进”活动,分层分类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普法宣讲,充分运用新媒体、法治文化阵地、法治文艺演出活动等宣传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重点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进校园、进重点园区活动,开展打击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法治宣传活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普治办、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各镇(区)、市直和省驻万各单位
7.深入宣传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从改善社会心理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入手,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类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宣传维护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国家安全、促进民族团结、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文化建设以及教育、宗教、信访、就业、金融、反有组织犯罪、反电信网络诈骗、保密、禁毒、交通、消防、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国家节能环保、医疗卫生、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六水共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办事。
责任单位:市直和省驻万各有关单位;配合单位:各镇(区)
8.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相关法律,组织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国家安全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责任单位:市委国安办、市委网信办、市委保密和机要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普治办;配合单位:各镇(区)、市直和省驻万各单位
9.深入推进党内法规学习宣传。推动各级各部门单位将党章、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列入党组织“三会一课”学习内容,纳入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结合在全党开展的主题教育,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促进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市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普治办;配合单位:各镇(区),市直和省驻万各单位
三、突出重点对象,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
10.突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抓住“关键少数”,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制度。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法治培训、旁听庭审,利用学习强国海南平台、海南省干部在线学习中心、海南智慧普法云平台等开展国家工作人员在线学法,引导国家工作人员增强法治观念。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法院、市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普治办;配合单位:各镇(区)、市直和省驻万各单位
11.突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和违法犯罪预防“护苗”专项行动,广泛开展宪法、民法典、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等普法宣传进校园活动,持续开展“学宪法讲宪法”、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模拟法庭等活动,教育引导青少年从小养成尊法守法习惯。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选优配齐法治副校长,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注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促进、宣传、关爱,做好预防校园“欺凌”工作。年内全市50%以上镇(区)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年内市守法普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成员要制作“护苗”行动微电影、微视频、微动漫等报送市普治办。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普治办、各镇(区)
12.加强村(居)法治宣传教育。结合农村普法工作实际,针对与村(居)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土地矛盾纠纷、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农药及种子安全与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常用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力度,助推法治乡村建设。2023年上半年,市司法局、市普治办在全市26个重点村(居)的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室和调解制度,引导村(居)民群众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司法局、市普治办;配合单位:各镇(区)、市直和省驻万各有关单位
13.分层分类分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法律进企业、进军营活动。加强退役军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农民工等群体法治教育,提高其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市残联;配合单位:各镇(区)、市直和省驻万各有关单位
四、强化文化引领,合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14.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按照资源整合、功能融合,加强与其他基层阵地建设的统筹结合,市司法局、市普治办于今年5月底前抓好市人民公园法治文化广场、东澳镇新群村委会法治宣传长廊、万城市区公交站以及重点镇村(居)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年内每个镇至少建有1个法治宣传栏(长廊)、1间法治夜校、1间调解室。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市园林局、市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普治办;配合单位:各镇(区)、市直和省驻万各有关单位
15.开展法治文化作品创作。组织参加第十九届全国法治动漫微视频征集展播活动和海南省法治动漫微视频征集评选活动,引导文艺团体和工作者创编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艺精品。利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和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法律法规实施日等时间节点,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旅文局、市科工信局、市民族事务局、市司法局、市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普治办;配合单位:各镇(区)、市直和省驻万各有关单位
16.强化法治文化传播。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积极推动全市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践行公益普法责任,发挥好新媒体平台的互动功能,提高媒体公益普法宣传内容频次和质量。发挥好“万宁普法”微信公众号、“万宁司法”抖音号等新媒体平台在普法中的作用。各镇(区)、市直和省驻万各部门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开展法治宣传。
责任单位:市直和省驻万各单位;配合单位:各镇(区)
五、坚持普治并举,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17.开展“全国守法普法示范市(县、区)”创建活动。按照全国普法办、司法部和省普治办、省司法厅统一部署,根据创建达标实际情况,全力推进“全国守法普法示范市(县、区)”在全市范围内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举全市之力,力争将我市建成“全国守法普法示范市(县、区)”。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普治办;配合单位:各镇(区)、市直和省驻万有关单位
18.深化基层依法治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海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引领推动法治乡村建设,做好我市已获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核工作。加强“法律明白人”遴选、培训、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明白人”在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的作用,推动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2023年,全市所有行政村(社区)所辖的每个村(居)民小组(自然村)至少培养1名“法律明白人。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普治办;配合单位:各镇(区)
19.推进行业依法治理。深化依法治校,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依法治理。深化依法治企,结合企业合规建设,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治培训。深化依法治网,加强互联网法律普法,贯彻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推动互联网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委网信办;配合单位:各镇(区)
六、强化责任落实,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创新创优
20.加强协调联动。适时召开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指导各镇(区)、各部门实施好本地本部门(行业)“八五”普法规划,统筹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普治办;配合单位:市直和省驻万各单位,镇(区)
21.压实普法责任。加强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建立普法责任“五单一函”制度,组织开展第二届万宁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活动。组织全市各镇(区)、各部门积极参加“筑梦公益 普法先行”普法宣传云直播系列活动。加强与高校法学院系、律所等单位的合作共建,充分发挥法学教师、律师等群体的专业优势,开展公益普法。建立全市“八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
责任单位:市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普治办、市司法局、团市委、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各镇(区)、市直和省驻万各有关单位
22.开展以案释法。依托“八五”普法讲师团组建“以案释法”普法宣讲师资力量,围绕2022年度万宁市“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征集评选出的“以案释法”优秀文字案例和优秀视频案例组织开展以案释法宣讲活动。
责任单位:市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普治办、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各镇(区)、市直和省驻万各有关单位
23.做好“八五”普法中期督导工作。根据万宁市“八五”普法规划、市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和省普治办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八五”普法中期督导,做好“八五”普法中期成果宣传。做好全国、海南省“八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普治办;配合单位:各镇(区)、市直和省驻万各有关单位
附件:2023年重点时间节点普法清单
附件
2023年重点时间节点普法清单
序号 | 月份 | 重要时间节点 | 重点普法宣传内容 | 责任单位 |
1 | 1月 | 人民警察节 | 人民警察法、人民武装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 | 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 |
2 | 2月 | “2·2”世界湿地日 | 湿地保护法、乡村振兴促进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 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 | 3月 | “3·8”国际妇女节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家庭教育促进法、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 市妇联 |
4 | “3·12”植树节、“3·22”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 | 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及实施办法、草原法、防洪法、防沙治沙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 | |
5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3·23”世界气象日 | 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 市气象局 | |
7 | “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 | 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 市卫生健康委 | |
8 | “3·27”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 |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等法律法规 |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团市委 | |
9 | 4月 | 全国税收宣传月 | 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关税法等法律法规 | 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0 | “4·7”世界卫生日 | 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疫苗管理法、医疗保险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 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1 | “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 国家安全法、反分裂国家法、国防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生物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反有组织犯罪法等法律法规 | 市委国安办、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委保密和机要局、市普治办 | |
12 | “4·21”全国企业家活动日 | 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拍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 市商务局、市科工信局、市税务局、市工商联、市金融办 | |
13 | “4·22”世界地球日 | 环境保护法、湿地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 |
14 |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 |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 | 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工信局 | |
15 | “4·26”世界工作安全与健康日 |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 | 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 |
16 |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 |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 | 市民族事务局 | |
17 | 5月 | 民法典宣传月 | 民法典 | 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普治办 |
18 | 路政宣传月 |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海南省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公路管理法律法规 | 市交通运输局 | |
19 | “5·1”国际 劳动节 |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 | 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 |
20 | 以5月1日条例颁布施行一周年为契机 | 信访工作条例 | 市信访局 | |
21 | “5·4”青年节 | 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等法律法规 | 团市委、市教育局 | |
22 | “5·12”全国防灾减灾日 | 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消防法、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 | 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 | |
23 | “5·12”国际护士节 | 护士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 市卫健委 | |
24 | “5·15”全国助残日 | 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 | 市残联 | |
25 | “5·15”国际家庭日、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 教育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 市妇联、市教育局 | |
26 | “5·17”世界 电信日 | 网络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 | 市委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 | |
27 | “5·19”中国 旅游日 | 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 市旅文局 | |
28 | “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 | 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 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 |
29 | 6月 | “6·1”儿童节 |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等法律法规 | 市教育局、市妇联 |
30 | “6·5”世界 环境日 | 环境保护法、湿地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 |
31 | “6·8”世界 海洋日 |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 |
32 | 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 | 食品安全法、反食品浪费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 |
33 | 文化和自然遗产日(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 |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市旅文局 | |
34 | “6·13”全国低碳日和全国节能宣传周 | 节约能源法、反对食品浪费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 市发改委、市政府职能部门 | |
35 | “6·14”世界献血者日 | 献血法 | 市卫健委、市红十字会 | |
36 | “6·25”全国土地日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 |
37 | “6·26”国际禁毒日 | 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 | 市公安局 | |
38 | “6·27”中小微企业日 | 中小企业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 | 市科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 | |
39 | 安全生产月 | 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市应急管理局 | |
40 |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法律法规 | 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万宁支行、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 |
41 | 7月 | “7·11”世界人口日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 | 市卫健委 |
42 | 8月 | “8·1”建军节 | 兵役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现役军官法、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43 | “8·8”全民健身日 | 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 | 市旅文局 | |
44 | “8·19”中国医师节 | 医师法 | 市卫健委 | |
45 | “8·26”全国律师咨询日 | 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 | 市司法局、万宁市各律所、律师事务所 | |
46 | “8·29”全国测绘法宣传日 | 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 市科工信局 | |
47 | 全国质量月 | 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 市市场监管局 | |
48 | 12月 | 诚信兴商宣传月 | 民法典(合同编)、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 市商务局、市工商联 |
49 | “9·5”中华慈善日 | 慈善法 | 市民政局 | |
50 | “9·8”国际 扫盲日 | 义务教育法 | 市教育局 | |
51 | “9·10”教师节 | 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 | 市教育局 | |
52 | 中国农民 丰收节(农历“秋分”) | 农业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 | 市农业农村局 | |
53 | “9·3”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全民国防教育日、“9·30”烈士纪念日 | 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防空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武部政工科 | |
54 | “10·4”世界动物日 | 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 | 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 | |
55 | “10·9”世界邮政日 | 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 市邮政管理局 | |
56 | “10·10”世界精神卫生日 | 精神卫生法 | 市卫健委 | |
57 | “10·13”国际减轻自然灾害日 | 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消防法、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震减灾条例法律法规 | 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 | |
58 | “10·16”世界粮食节 | 粮食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 |
59 | “10·22”世界传统医药日 | 中医药法 | 市卫健委 | |
60 | 全国敬老月中国老年节 |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社会保险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 | 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 |
61 | 信用交通宣传月 |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信用交通法律法规 | 市交通运输局 | |
62 | “11·9”消防宣传日 | 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 市应急管理局 | |
63 | “12·1”世界艾滋病日 | 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 市卫健委 | |
64 | 12月 | “12·2”全国交通安全日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省实施办法、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
65 | “12·3”国际残疾人日 | 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 | 市残联、市民政局 | |
66 | “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 | 宪法 | 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 | |
67 | “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 | 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 | 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万宁调查队 | |
68 | 全国“安全用药月”宣传月 | 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1.市直和省驻万单位、镇(区)要结合实际,突出但不限于以上重要时间节点,统筹谋划,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好重点时节普法宣传。 2.根据新制定(修订)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情况,及时开展集中法治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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