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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加强2020年高考期间环境噪声监管 的通知

索引号:-34819852-1/2020-00101 分  类:政策文件;部门文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20年06月29日 文 号:万环〔2020〕74号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29日 文件状态:

万环〔2020〕74号

 


万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加强2020年高考期间环境噪声监管的通知


相关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2020年度高考期间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环境噪声污染,给广大考生创造一个良好复习和考试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至7月10日,各排放噪声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消除噪声影响。

(一)建筑工地必须按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规定作业,禁止噪声超标、超时排放。严禁休息时间(昼12:00-14:30,夜22:00-06:30)施工作业。

(二)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不得超标排放。

(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要严格按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噪声排放限值,不得超标排放。

(四)严格控制举办大型露天娱乐、集会等生产噪声影响的活动,禁止使用高音喇叭,严禁燃放烟花、炮竹等。

(五)加强机动车辆管理,采取禁鸣、禁行等措施控制交通流动源噪声影响。

(六)考试期间,在考点附近严禁一切产生噪声影响考场周围环境的行为。

二、高考期间,市生态环境局将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加强对噪声源的监管,并配合有关部门在考点值班,市环境监测站要加强对噪声源的现场监测、取证工作。对影响考试的排放噪声行为将坚决制止、纠正并依法查处,做到有案必查;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从严处理。

三、举报电话:12369,62238001

 

附件:环境噪声限值(GB3096-2008)

 

                    

                         万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8

(此件依申请公开)

 

 

环境噪声限值(GB3096-2008)

单位:分贝

类别

昼间

夜间

适用区域

0

50

40

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55

45

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区域。

2

60

50

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65

55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

4a

70

55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4b

70

60

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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