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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禁塑办〔2020〕1号 关于印发《万宁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34819852-1/2020-00119 分  类:政策文件;部门文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20年07月06日 文 号:万禁塑办〔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06日 文件状态:

万禁塑办〔2020〕1号


关于印发《万宁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

塑料制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万宁各单位:

《万宁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

               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

解塑料制品试点工作方案

 

为了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保护和改善我市的生态环境,打造“绿色、循环、低碳”生活方式,助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海南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实施方案》、《关于开展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在全市重点行业和场所内开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试点工作(以下简称“禁塑”),为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打好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20年4月1日起到2020年11月30日,组织全市重点行业和场所率先禁止销售和使用列入《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禁止名录”,详见附件1)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

三、试点范围

禁塑试点的重点行业和场所包括: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食堂,各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会议、会展等活动;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学校校园;全市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以及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购物商场等商品批发零售或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全市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和专科医院院区。(具体禁塑试点名单详见附件2)

四、工作任务

(一)重点行业和场所率先实现禁塑

1.全市各级政府应当率先开展禁塑工作,督促和指导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食堂,相关单位主办的大型会议、会展等活动等全面禁止使用(含提供使用,下同)列入禁止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鼓励采用可重复使用的餐具。各部门、各镇(区)负责实施各自单位食堂、会议及会展等活动禁塑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镇(区)政府配合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商务局(市会展局)]

2.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等学校校园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列入禁止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牵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配合责任单位:各镇(区)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全市国有企业食堂全面禁止使用列入禁止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配合责任单位:各镇(区)政府]

4.全市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列入禁止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牵头责任单位: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配合责任单位:各镇(区)政府

5.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以及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购物商场等商品批发零售或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禁止销售和使用列入禁止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牵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责任单位:各镇(区)政府

6.全市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和专科医院院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列入禁止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牵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责任单位:各镇(区)政府

(二)落实禁塑工作评估考核制度。落实禁塑工作评估考核细则和定期调度制度,加强工作调度,每半年或一年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各禁塑行业主管部门及各镇区政府落实禁塑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考核评分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管理、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考核评分结果,对考核评分较高、排名靠前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评分较低、排名靠后的进行问责。(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推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替代品产能增加。鼓励可重复使用制品、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的生产,协调解决替代品供需矛盾,以便满足我市禁塑需求。实施《海南省全生物降解塑料产业发展规划》,增加本地全生物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产能,向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替代品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初步建成全生物降解塑料全过程追溯体系。按照省禁塑工作管理信息平台要求,引导符合海南省《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通用技术要求》的替代品生产销售企业依托平台初步建成与市场监管执法相结合的生物降解塑料全过程追溯体系。(牵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市商务局)

(五)加强流通环节宣传引导。鼓励试点区域和行业场所的销售使用可重复使用制品、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重点针对餐饮销售、超市等经营场所开展动员,宣传引导经营者不提供使用禁止名录中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牵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镇(区)政府]

(六)加强舆论宣传教育。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镇区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禁塑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深入宣传禁塑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禁塑工作,为禁塑工作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各镇(区)政府

(七)组织参加禁塑论坛。协调行业协会、一次性塑料袋、塑料餐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有关单位积极参加省级部门举办的禁塑论坛活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市商务局)

五、职责分工

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统一监督、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省相关规定以及各自职责扎实抓好禁塑试点工作,在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禁止销售和使用列入《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按定期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开展禁塑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调度,并将调度情况上报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负责我市禁塑监管工作,制定监管方案,加强对市场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负责全生物降解塑料及制品检测工作,对违规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等行为严格监管

(三)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做好禁塑宣传工作,起草我市禁塑工作各阶段宣传方案,充分调动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宣传栏、阅读栏、LED显示屏、横幅、宣传车等各类宣传媒体资源,多渠道、多形式,深入宣传禁塑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禁塑,创造禁塑良好的舆论氛围;组织协调新闻记者对禁塑工作部署以及各单位禁塑工作开展情况等跟踪报道,对查处的违禁案件进行曝光。

(四)市政府办:负责市政府机关食堂,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会议、会展等活动的禁塑工作。

(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对全市国有企业的禁塑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在开展试点期间,重点抓好国有企业食堂的禁塑工作。

(六)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试点期间,重点加强全市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禁塑工作,严禁旅游景区提供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鼓励景区销售使用可重复使用制品、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将“禁塑”工作与文化下乡等活动有机结合,加大宣传力度。

(七)市教育局:负责对全市学校校园的禁塑工作,加强宣传教育,禁止使用禁塑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进入校园,推动禁塑教育进校园、进课堂。

(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医院院区的禁塑工作,在卫生系统推广可重复使用制品、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并强化全系统及医院职工禁塑宣传工作。

(九)市商务局:合理规划建设塑料制品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网点。统筹布局规划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推进再生资源利用相关网点和项目建设,引导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发展,推动废弃塑料制品回收利用。向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替代品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平台。

(十)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牵头实施《海南省全生物降解塑料产业发展规划》,负责牵头相关部门全面排查市内禁塑范围内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企业或作坊,建立管理台帐,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关停或取缔,密切关注我省全生物可降解塑料制品产能动态。

(十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核准和备案新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企业;落实国家鼓励循环利用资源、绿色制造等优惠政策,对从事一次性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产、使用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

(十二)市环卫园林局:积极谋划推进全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对分类收集的塑料制品进行资源综合利用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严把入市关口,禁止不符合禁塑工作要求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进入市内,负责交通领域禁塑宣传工作,

(十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办职能部门转交的执法清单,协助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并开展“禁塑”工作执法检查。

(十五)市司法局:开展《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普法宣传工作。

(十六)市公安局: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准备工作,对各单位开展执法过程中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出警查处。

(十七)各镇(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协助监管单位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及宣传工作。

(十八)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号召全市广大职工、妇女、青年、共青团员、少先队员等参与禁塑工作,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从身边点滴做起,带头拒绝使用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为我市禁塑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六、工作步骤

(一)排查摸底(6月31日前):全面排查全市禁塑试点重点行业和场所以及禁塑范围内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企业或作坊。各试点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试点范围涉及的禁塑单位数量、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使用量、替代品需求量等基础信息摸底调查工作,彻底掌握掌握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流通渠道,形成试点工作基础清单,并依照本方案,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提出具体任务措施和切实可行的时间节点。对于禁塑范围内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企业或作坊应制定关停或取缔方案。摸底调查要全面、不留死角。

 [牵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按职责分工落实;配合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各镇(区)政府]

(二)实施阶段(2020年7月1日-11月30日)

1.宣传教育(2020年7月1日-11月30日)。各试点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下发告知书、倡议书、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海报等多种形式,实现试点行业和场所禁塑宣传全覆盖,广泛宣传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塑料制品对资源、环境及人民群众身体的破坏和影响,提倡、引导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和可重复使用的环保购物袋等可替代品,主动拒绝使用禁止名录内塑料制品,普及民众知晓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牵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落实;配合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各镇(区)政府]

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带头贯彻落实禁塑有关规定,抓好示范带头作用,利用宣传栏、电子屏幕等做好宣传工作,单位办公区域严禁使用列入《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责任单位:全市各级各部门)

2.监督检查(2020年8月1日—9月30日)

各试点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责任分工、本部门细化工作方案措施和调查摸底阶段建立的监管台帐,在各自领域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对于不服从管理,仍有销售和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餐饮具的试点重点行业和场所,要及时商报市市场监督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牵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落实;配合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各镇(区)政府]

3.巩固提升(2020年10月1日—11月30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成立督查组,采取抽查、暗访、突击检查、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对各试点行业场所禁塑效果进行督察,对薄弱环节、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确保禁塑试点工作全面落实。

(牵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责任单位:各镇(区)政府

2020年11月15日前,各相关单位将开展试点工作情况总结市禁塑办2020年11月30日前,市禁塑办将全市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政府审定后上报省禁塑办。(牵头责任单位:市禁塑办;配合责任单位:各试点行业主管部门及各镇(区)政府

(三)评估考核阶段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30日)

各试点行业主管部门及各镇(区)政府,按照省里面考核标准,收集整理工作资料,配合省禁塑办对我市禁塑试点工作开展考核评估。(牵头责任单位:市禁塑办;配合责任单位:各试点行业主管部门及各镇(区)政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市委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中共万宁市委办公室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委办发〔20204号),成立的万宁市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调度、协调全市禁塑工作。全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禁塑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将禁塑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自相应的禁塑工作组织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按时推进和实施禁塑工作。

(二)强化宣传教育。各单位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禁塑工作宣传计划,张贴禁塑通告,确保辖区内不留死角。一是要在辖区的重点要害部位、沿街门店、企事业单位、居民楼院和物业小区门口等地方以悬挂宣传禁塑工作的横幅、板报和发放宣传页等方式开展宣传。二是在市区主要交通路口设立禁塑宣传栏,充分利用展板展示、发放宣传页、设置咨询台、流动宣传车等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集中宣传。三是利用联通、电信、移动信息平台,通过群发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群众宣传禁塑主要内容,提高生产企业和经营者、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引导消费者建立绿色的消费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强烈的禁塑氛围。

(三)强化工作调度,及时报送信息。各试点行业主管部门及各镇(区)政府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我市禁塑工作,要加强工作调度,确保各阶段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每个月底要做好工作小结,并将工作小结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各试点行业主管部门及各镇(区)政府要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2020年6月31日前将联络员信息(含姓名、职务、电话、邮箱)报市生态环境局。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部门对各自领域禁塑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行政不作为、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的,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加强经费保障。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工作经费,各部门、各镇区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确保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

2. 万宁市禁塑试点重点行业和场所名单

 

 

 附件1

 

 

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

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

 

1.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膜、袋类


1.1商品包装袋


1.1.1

购物袋

1.1.2

日用塑料袋

1.1.3

纸塑复合包装袋

1.2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

2.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


2.1盒(含盖)

2.2碗(含盖)

2.3碟

2.4盘

2.5饮料杯(含盖)

2.6吸管

 

 

附件2

万宁市禁塑试点重点行业和场所名单(共34家)

(不包含各级党政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食堂)

 

1、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等学校名单 (5 家)

万宁市万宁中学、北京师范大学万宁附属中学、万宁市第二中学、后朗小学、万宁市第三小学

2、经营面积1000 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以及经营面积5000 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购物商场等商品批发零售或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名单(6家)

广佰汇超市(华亚店)、广佰汇超市(南国店)、万家惠超市、奥特莱斯商场、华亚商场、南国商场

3、全市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名单(21家)

万宁市人民医院、万宁市中医院、万宁市妇幼保健院、万宁市东兴医院、万宁市东岭医院、万宁市东和医院、万宁市新中医院、万宁市南林医院、万宁市海南兴隆红十字医院、万宁宏华医院、万宁广仁医院、万宁吉康医院、万宁康明医院、万宁瑞康医院、万宁益道安康医院、万宁中西医结合医院、万宁济民康复医院、万宁市九龙湾医院、海南康民医院、万宁市南林精神病医院、万宁市牙口腔医院

4、全市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名单(共2家)

东山岭旅游景区、兴隆热带植物园

 

 

 

 

 

 

 

 

 

 

 

 

 

 

 

 

 

 

 

 

 

万宁市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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