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专栏

标题:关于印发《万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xzspfwj/2020-00126 分  类: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成文日期:2020年07月14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14日 文件状态:

万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

《万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企业、局各股室:

《万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万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7月14日

万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万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市审批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提高环评审批的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证环评审批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审批局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和目录依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和〈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琼府办〔2017〕20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第四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市审批局审批。

市审批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采用“一本制”审批模式,即建设单位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市审批局视其为终稿,并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相关技术导则要求,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对所编制的环评文件负责。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依照生态环境部、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审批局的相关要求编制。  

第六条由市审批局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海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申报,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 报批的申请文件;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含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查表); 

  3. 信息公开说明(仅保密项目提供);

  4. 公众参与说明(仅编制报告书的项目提供)。

在网上申报的同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向市审批局提交下列材料的纸质版及光盘1张,可通过窗口、邮寄等方式提交:

(一)报批的申请文件,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含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纸质版一式四份,电子版一份;

(三)信息公开说明(仅保密项目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四)公众参与说明(仅编制报告书的项目提供);

(五)建设单位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仅非法人通过窗口申请办理的提供),纸质版各一份。

以上材料均应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可采用刻光盘的形式提交,相关材料样本可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查看下载。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市审批局窗口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纸质版和光盘。

第七条 市审批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审批的事项,市审批局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受理;

(二)按照审批权限,不属于市审批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市审批局不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限的单位申请;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市审批局依法不予受理;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法定规划、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其他依法不予受理情形的,市审批局不予受理。

(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审批局应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法定形式的,市审批局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载明承诺办结的期限。其中通过网上受理的,仅出具电子受理通知书;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其他不适宜网上受理的,出具纸质版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市审批局在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http://hnsthb.hainan.gov.cn)向社会公示受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文(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公众参与说明以及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受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开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 技术评估与审查

第九条受理通过后,由市审批局对受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初审,初审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或召开专家评审会的,由市审批局组织技术评估或召开专家评审会。

第十条市审批局可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委托评估等相关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技术评估报告,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审批建议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的质量问题,并对评估结论负责。评估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的,经请示同意可在原评估时限基础上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市审批局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专家评审的,其专家选取和评审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市审批局及其委托的评估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规模等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建设项目选址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是否符合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海南省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要求。     

(三)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于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拟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四)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五)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内容、编制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

(七)需开展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

(八)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中,市审批局或其委托的评估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且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市审批局将相关违法信息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经审查、技术评估或专家评审发现建设单位申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的,市审批局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规定将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及人员信息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予以处理或处罚,并实施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经审查、技术评估或专家评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修改完善的,由评估机构或评审专家将修改意见报送市审批局,由市审批局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则上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应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7日内按照修改意见一次性完成相关报告书(表)的修改工作,特殊情况下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可向审批局申请适当延长修改时限,延长期限视项目具体情况决定但原则上不超过3日,否则市审批局终止该项目审批并予以退件。

第十五条经审查或技术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规定第十九条情形的,市审批局终止该项目审批并予以退件。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中,建设单位申请撤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市审批局退回建设单位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终止该项目审批。

对申请撤回后重新上报以及退件后修改完善重新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应当按程序重新启动行政审批程序。

第十市审批局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评估机构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中,不得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市审批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前,在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http://hnsthb.hainan.gov.cn)公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等信息,公开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公开信息时,市审批局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市审批局召开听证会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批准与公告

第十八条经技术评估或专家评审以及市审批局审查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市审批局依法予以批准,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以下情形的,市审批局依法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建设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及海南省产业政策。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六)其他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二十条市审批局在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http://hnsthb.hainan.gov.cn)公示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公示期限报告表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告书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市审批局自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30个和20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技术评估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的规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规定在实施期间,国家或上级机关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4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有效期三年。

微信
X
分享到: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万宁市人民政府网站

主办单位: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62224616

琼ICP备0500004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60010   琼公安备46900602000128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网站”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