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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农贸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18-16260 分  类:商贸、海关、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8年05月04日 文 号:万府办〔2018〕55号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04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农贸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农贸市场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我市农贸市场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市场购物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及《海南省农贸市场设计导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市政府审批建设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设施,主要用于农副产品零售或批发的集市贸易场所。

第三条 市场开办者或业主应当严格落实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整治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镇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以及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第二章 新建和改造

 

第六条 市场选址应符合《万宁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万宁市城乡建设规划》、《海南省农产品交易市场“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及《万宁市农贸市场“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要求,符合规划、市容、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和《海南省农贸市场设计导则(试行)》。

第八条 老旧市场的升级改造按照《海南省农贸市场设计导则(试行)》执行。

第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完成后,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规划、工商、财政、住建、卫计委、质监、食药监等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农贸市场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市场开办者要立即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 新建或升级改造完成后的农贸市场要按市场总面积的5%提供摊位由政府回租作为公益性蔬菜摊位。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场环境卫生设施设置

   (一)市场应统一配置高压冲水装置和满足投放垃圾的有盖或密闭容器。在主通道和购物通道的转角处应放置中容量垃圾桶,每个市场应配置不少于2辆垃圾车。

   (二)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残损,损坏的由市场进行维修或更新。

   (三)市场内要定期消毒,并设置防尘、防蝇、灭鼠、灭蟑螂设施,保持营业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日常保洁管理

   (一)市场应设置环境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人员。营业期间市场管理人员按要求到岗就位、服装统一、有明显标志(工作证)。

   (二)市场有健全的环境卫生保洁制度,并上墙公布,有监督举报电话。

   (三)营业期间全天候保洁,场内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清扫保洁质量达到地面干净、墙根干净、摊位下面干净、无潮湿积水,无垃圾堆存。

   (四)市场必须坚持收市后彻底清扫一遍,用洗涤剂刷地板、摊位台面,并用高压水冲洗干净,保持市场整洁明亮;对市场内外排水沟进行清理,保证污水排放畅通。

   (五)市场内墙面、顶棚洁净,无污迹、无蛛网、无灰垢;待售商品摆放整齐,市场秩序良好,无出摊,无占道经营,无乱摆卖,无乱搭建,无乱张贴

   (六)保证市场内车辆停放整齐,实行定点、定线,专人管理,分类停放。

第十三条 卫生包干管理

   (一)市场应与每个经营户签订《卫生管理责任书》,摊位(点)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主动保洁经营场所、摊点、柜台、容器、操作台,保持经营场地干净卫生。

   (二)市场经营户应配置小型加盖的垃圾容器,并套有塑料袋,将每日产生的垃圾实行袋装,投放到市场垃圾袋装容器内。

第十四条 垃圾收运管理

   (一)垃圾要存放在密闭的容器内,不能裸露堆放地面,以防造成二次污染;垃圾容器收集的垃圾要随满随清,做到垃圾不满溢;收集点和转运站周围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二)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要每天清洗一次,做到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污物。

   (三)落实夜间垃圾清运制度,确保垃圾日产日清。

第十五条 公共厕所管理

   (一)市场公厕建设应不低于二类标准,要设置导向标识牌,管理守则。

   (二)公厕要有专人管理,每天全面冲洗一次,并随时保洁。

   (三)厕所地面、墙壁、门窗、粪槽、池斗、自动冲水器、洗手盆、水龙头等厕所内部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进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产品进行检查,并依法对进场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进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药监、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市场应在明显处设置食品安全检测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每日必须对上市商品抽样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第十八条 建立报告制度,如实向食品监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食药监、农业等部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进行监测。

第十九条 市场严禁出售有毒、有害、过期、变质食品和国家明令禁止出售的野生保护动植物。

第二十条 活禽类销售区应在市场交易厅外独立设区,且设置于市场的下风口。

第二十一条 鲜活水产品应饲养在固定的水池中或统一的容器内,剖鱼须在操作台上进行,冰鲜水产品上柜销售应铺设散冰保鲜。

第二十二条 市场内经营销售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副食品等与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经营户要索取有关证件并建立进货台帐。

第二十三条 熟食类食品经营应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熟食经营应设专间,要有完善的防虫、防鼠、防尘设施,专间内应配置清洁、消毒设施和专用容器,做到生、熟食品分开贮存、销售。熟食品从业人员进入工作室应清洗、消毒双手,穿戴工作衣、帽、口罩,并每日换洗。

第二十四条 鲜肉销售应当有当日有效的肉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着地存放肉类商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保持销售场地及设备的清洁卫生。

 

第五章 消防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按规定做好本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本场所消防安全隐患。

 (二)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安装消防设施,配齐配全农贸市场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视频监控设备。

 (三)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农贸市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四)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农贸市场内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五)不得在农贸市场内搭建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六)新建、改建、扩建的农贸市场应按照法律法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开业前应申报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开业。

  第二十六条 对有使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农贸市场,要安排专人负责,按时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六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贸市场摊位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商品实行明码标价,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农贸市场经营者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第七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

严禁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严禁强买强卖、欺客宰客行为。

第三十条 农贸市场摊位由商务部门和质监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共同核定;不得随意增加摊位,不得擅自占用农贸市场内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通道、消防通道、楼梯)设摊经营、兜售及摆放物品

第三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置若干数量的公平秤,并由专人管理;对市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并按相关要求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强制检定备案。市场内使用的公平秤等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第三十二条 市场应建立经营者诚信档案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设置公示栏、导购图,有条件应设电子显示屏。

第三十四条 市场内应设置宣传栏,用于宣传创建文明城市及健康教育等知识,宣传内容应每两个月进行更新。

 

第八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商务局应当根据全省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编制我市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商务厅备案;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牵头工作,制定农贸市场行业管理办法;对违法开办及不按标准建设或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依据《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指导各农贸市场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及监督农贸市场业主依法经营和规范市场管理,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城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治理。

  第三十六条 各镇政府及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农贸市场、临时设置的便民市场及市场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环卫园林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对临时设置的便民市场及农贸市场周边市容环境监督管理。保证市场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对市场外周边临街主干道占道经营、乱停乱放、乱搭乱挂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依照有关规定取缔未经批准的马路市场,维护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三十八条 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农贸市场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对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营业的农贸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予以查处。

    第三十九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市场内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查、检测及检查,督促市场业主及市场内销售者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配合市卫计委做好应急处置市场内食品安全事故,向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对市场内违反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 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协调、指导和做好农贸市场商品的明码标价规范工作,对市场价格违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法进行整治和查处。

  第四十一条 万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农贸市场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强制检定;与农贸市场开办者一起督促市场经营户使用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对使用未经检定和不合格计量器具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十二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经营执照及亮证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对市场内垄断经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缺斤短两等欺诈消费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打击整治和查处。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便民市场及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第四十三条 市农业局负责对进入市场前的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实施产地准出监管。

  第四十四条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对市场内活禽畜及其产品等进行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抽查;加强定点屠宰检疫工作,防止病害肉品流入市场。

  第四十五条 市公安局(含市交警大队)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依照有关法律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市场乱停车辆予以处罚,维护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

    第四十六条 市规划委依据项目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万宁市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进行规划审批,对不符合以上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

    第四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农贸市场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四十八条 市卫计委负责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防治及市场熟食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市食药监等部门应急处置市场内食品安全事故,负责应急时消毒杀菌药品的采购供应,组织人员对市场环境卫生进行消毒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市场物业管理中心为万城第一农贸市场、万城第二农贸市场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所管辖的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所管理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市场环境卫生日常管理等工作;加强市场管理工作人员日常巡查和值班工作,对不坚守岗位者予以处罚。协助市商务局对万城第三农贸市场、万城人民综合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场业主及管理进行监管和指导。

第五十条 市场管理采取联合执法方式,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卫园林局、食药监局、质监局、工商局、农业局、畜牧局、公安局(含交警大队)、消防大队、万城镇政府、兴隆管委会等单位进行巡查整治农贸市场及周边环境卫生,为巩固省级卫生城市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履职尽责,对城区农贸市场周边2米范围的环境卫生进行整治。

第五十一条 商务、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暂行时间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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