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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17-34432 分  类:商贸、海关、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7年08月23日 文 号:万府办〔2017〕129号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3日

QSF-2017-060007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下简称PPP),提高公共产品及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PPP是指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长期共同体关系。适用于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控股国有企业。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PPP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第二章 项目发起与识别

    第五条 根据万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依据不同领域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全市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市发改委也可向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PPP项目。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分别向行业主管部门、市发改委推荐潜在PPP项目。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份至10月份期间将计划在下一年度开发建设的潜在PPP项目填制项目申报表(附件2),连同项目相关资料报至市发改委。

    第七条 市发改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PPP项目进行评估筛选后,向市PPP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PPP项目,由市PPP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策划包装后将其纳入PPP项目库,并根据市财政水平制订PPP项目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开发计划。

第八条市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PPP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批文完成对项目初步的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通过初步评估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市PPP领导小组申请采用PPP模式,并由PPP领导小组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及政府出资代表(如有)、商务条件标准等事项。

第三章 项目准备

第九条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运作方式、社会资本方遴选方案、投融资和财务方案、建设运营和移交方案、合同结构与主要内容、风险分担、保障与监管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市PPP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先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然后将实施方案向相关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各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函复。市财政局应在收到项目实施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并将结果函复。如遇特殊事项未能及时函复,应提前告知项目实施机构。

第十一条通过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将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批后开展项目采购。若未通过验证,且进行调整后仍不能通过的,则不再采用PPP模式建设,并由市财政局向市PPP领导小组提交项目未通过验证的报告。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求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接受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预审完成之后应将评审报告提交市PPP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采购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可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但评审专家中应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且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明确项目所享有的优惠措施及参与限制等情况,以及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强制担保要求。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需要组织项目谈判小组,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支持。谈判小组按照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方进行合同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社会资本方。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相关合同文本中的非涉密部分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公示期间异议的解释、澄清和回复等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合同报送市政府常务会及市委常委会审批后,与中选社会资本方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需要设立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正式设立后,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将签署的项目合同报市PPP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合同在市PPP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八条市PPP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项目执行与监管

第十九条社会资本方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出资人代表依法参股项目公司。政府出资人对项目公司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但必须具备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条 项目融资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负责。项目实施机构和市PPP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督促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按时足额完成注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应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的融资提供担保。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未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提出终止PPP项目合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市财政局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PPP项目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按照PPP项目合同承担工程建设成本、质量、进度等风险。项目实施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建设责任进行监督,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市PPP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每三到五年或每次调价年对项目的运行状况、合同适应性及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及风险,制定应对措施,报市PPP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制订应对措施,推动项目绩效目标顺利完成。

第二十五条 在PPP项目合作期限内,如出现重大违约或者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运营持续恶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时,市PPP领导小组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可指定项目实施机构等临时接管项目,直至项目恢复正常运营。不能恢复正常运营的,要提前终止,并按PPP合同约定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监管职责不缺位。

第六章 项目移交

第二十七条 对于PPP项目合同约定期满移交的项目,市PPP领导小组应指定有关部门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在合作期结束前一段时间(过渡期)共同组织成立移交工作组,启动移交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移交工作组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进行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保证项目处于良好运营和维护状态。项目公司应按PPP项目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完成移交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市PPP领导小组组织开展PPP项目后评价,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效果、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PPP管理工作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由市PPP领导小组办公室补充完善并另行通知。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附件1万宁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

  

  附件2: 万宁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入库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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