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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18-17050 分  类:审计信息;政策文件;政府文件/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8年05月28日 文 号:万府〔2018〕25号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28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万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和《万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审计机关应当对下列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审计监督职责的方式有跟踪审计、总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年度决算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审计的重点是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但政府认为应当进行跟踪审计的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制度。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市审计机关的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发出整改意见书,督促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时纠正。如果被审计单位不落实整改意见的,市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作出责令停工、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等处理措施。

第五条   市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任务等情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审计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年度审计计划内项目,计划外跟踪项目的决(结)算审计和上级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交办项目的审计由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二)其余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由各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审计程序和规范要求组织实施,审计结果确认后,报市审计机关备案,必要时市审计机关可以对备案项目的审计质量和结论进行检查和审核。

1. 建设单位必须从市审计机关公开招标确定的协审机构中抽取中介机构;

2. 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合同的签订、审计费用的支付等内容,审计费用从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3. 市审计机关负责业务指导和审计监督。市审计机关每年第四季度对建设单位负责的项目进行抽审,并将抽审情况专题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当审计机关审计时,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七条   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有权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调查。但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九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审计立项,并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规定及时将建设项目全部资料送达审计机关。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机关应依法独立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责令被审计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载明以下内容: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结算,不得高估冒算。

项目工程进度款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时停止支付,待出具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报告后,按审计报告办理工程款支付。

第十一条  市审计机关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结)算审计项目实行限时审结制:

(一)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20个工作日;

(二)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30个工作日;

(三)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35个工作日;

(四) 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40个工作日。

因项目资料不齐全补送资料、勘察项目现场、项目对账、反馈意见以及因项目质量问题需要整改等特殊情况所需时间不计入审计时限范围。

第十二条  市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审计,并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措施予以确定。委托审计费用列入市审计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结)算审计费用,参照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170号)有关审核竣工结算基本收费标准7折计取(含钢筋及预埋铁件);核减额(送审工程造价减去审定工程造价)的奖励办法按实际核减额为基数,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取,其中:核减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3%计取,核减金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2%计取,核减金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1%计取,核减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0.5%计取。

跟踪审计项目审计费用按上述琼发改收费〔2007〕170号有关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收费标准7折计取。

第十四条  为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质量,市审计机关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对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审计结果进行抽审。抽审结论有异议的,由市审计机关裁定。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经抽审差异率超过±3%,扣减该项目全部审计费用的30%,在一个年度内达到二次的,该中介机构两年内不得参与万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抽审结果差异率超过±5%,扣减该项目全部审计费用的90%,该中介机构两年内不得参与万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审计机关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审计机关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发现因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取消其在万宁市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市审计机关在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时,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责令退赔。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万宁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15日万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万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万府〔2014〕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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