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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17-24987 分  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7年06月05日 文 号:万府办〔2017〕91号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5日

QSF-2017-060004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宁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建立健全我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维护政府信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与应急预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32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3.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地方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3.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

市政府负责并领导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管理工作,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 1.4.2 及时应对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4.3 依法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政府设立万宁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并领导全市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工作。当本市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应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市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改、审计、国资、法制等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2.2市政府和部门职责

  2.2.1 市政府职责

  制定、修订我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与应急政策。在省财政厅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规范举借新增政府债务,按期足额偿还到期债务本息。对本市债务风险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2.2.2部门职责

(1)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2)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4)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 风险预警机制

  3.1 预警监测

市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制订的标准,定期评估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并作出预警。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此外,市财政部门应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如:PPP合作模式中政府承担部分、政府购买服务等),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

  3.2 信息报告

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2.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有关部门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提前2个月以上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3.2.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市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报告,经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3.2.3 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2.4 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3分类处置

  3.3.1 政府债券

  对政府债券,市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3.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市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市政府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市政府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省级统一收回上缴中央。市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3.3 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市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市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市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市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市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3.4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市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3.3第(1)项依法处理。  3.4 债务风险事件预警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重大)、Ⅱ级(较大)二个等级。

3.4.1  Ⅰ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市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

(2)市政府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市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4)市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全市应付利息50%以上; 

(5)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6)市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2 Ⅱ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市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本金25%以上(未达到5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全市应付利息25%以上(未达到50%);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3)市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和处置

  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应急响应和处置。

  4.1.1 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1)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动用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2)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单位)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3)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4)市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4.1.2 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市政府应当及时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向省政府报告,并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2)市政府通报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部门名单,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4.2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当发生债务风险事件时,由市政府决定是否要对发生债务风险事件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市政府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由市政府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省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省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

  4.3 舆论引导

  当发生债务风险事件时,市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4 应急终止

  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市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政府债务风险处置后,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并不能及时消除,应坚持及时、客观、真实、全面的原则,按照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发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有关信息,减少公众不必要的恐慌和社会舆情的负面影响。

  5.2 记录及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分析查找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过程、危害和责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省级政府报告,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5.3 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相关地区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5.4 责任追究

  5.4.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市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申请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财政部等中央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5.4.2 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Ⅱ级以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市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5.4.3 责任追究程序

  (1)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部门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对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对债务风险责任进行定性分析,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市政府审定。 (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等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应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应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6.2 人力保障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6.3 资源保障

  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地方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6.4 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7 附则

  7.1预案管理和更新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实际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完善。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万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7.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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