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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开展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无序养殖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停止执行)

索引号:-00821145-1/2019-00074 分  类: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气象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14日 文 号:万府办〔2018〕148号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4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开展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无序养殖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开展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无序养殖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开展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无序养殖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国家海洋督察、生态红线图斑整治和省委巡视等环保问题整改,根据《中共万宁市委办公室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万委办〔2018〕26 号)和《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万府办〔2018〕128 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水产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内无序养殖状况的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新时代绿色发展理念以及《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关于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函》(琼海渔函〔2018〕32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水产养殖场排查整治工作的函》(琼海渔函〔2018〕1125号)精神为指导,严格执行《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万宁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万宁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6-2030年)》,坚持生态优先、政府主导、依法退出的总体要求,坚决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国家海洋督察和省委巡视问题整改,开展水产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内无序养殖整治工作,促进水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二、工作原则

   (一)生态优先原则。对禁养区和生态敏感及饮用水源的重点水库、潟湖及近岸海域等公共自然水域,以及陆域限养区内逾期不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养殖项目,一律退出。

(二)属地原则。整治工作以镇(区)为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养殖项目的摸排、督促整改、依法退出及治安维稳工作,要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责任分解、完成期限,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保障。

(三)不重不漏原则。由镇(区)对辖区内的养殖场进行调查登记,确认经营主体,避免同一养殖场重复登记的现象,做到应查尽查,不重复不遗漏。

(四)合理补偿原则。水产养殖项目涉及民生问题,要注重解决好养殖户生计和渔民转产转业工作,对禁养区、限养区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退出,以及养殖区内自愿退出的水产养殖项目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同等补偿。

三、整治内容及目标

根据《万宁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6-2030年)》,我市池塘养殖面积约36400亩,其中,位于禁养区内的养殖池塘面积约7600亩,限养区内约2800 亩,养殖区内约26000亩。全市登记在册的海水鱼排养殖网箱32848口,其中,万宁小海20841口,老爷海12007口。具体以实际调查的池塘面积和网箱数量为准。

(一)整治内容。

    1.直接退出

(1)属于禁养区内的养殖项目,一律直接退出;

(2)属于生态敏感及饮用水源的重点水库、潟湖及近岸海域等公共自然水域限养区内的围栏网箱养殖项目,一律直接退出;

(3)以2018年省政府批准的新修测的海岸线为基准线,属于围海养殖的池塘,一律直接退出。

2.整改退出。

属于《万宁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6-2030年)》陆域限养区内的养殖场,按照琼海渔函〔2018〕32号文件有关整治要求,由养殖户在2019年12月底前自行完成整改,完善环评手续,实现养殖尾水达标排放。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一律退出。

(二)整治目标。

到2019年底,属于直接退出范围内的养殖场,全部退出。到2020年底,全面退出其他限养区内不按时整改达标的养殖场。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1月前完成)。

通过万宁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等主要新闻媒体和舆论平台大力宣传国家环保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让养殖户自觉参与整治工作。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广电中心,各镇(区)]

(二)调查测绘阶段(2019年1月底前完成)。

1.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测绘机构,配合各镇(区)对本辖区内所有养殖场逐个开展实地调查测绘(附件1),登记养殖对象、养殖池塘(水泥池、渔排网箱)数量、养殖面积、养殖品种等具体信息。同时,现场对养殖池塘(车间)进行权属测绘,按1:1000比例尺制作宗地图。

    2.调查结束后,各镇(区)负责将养殖场调查登记表和测绘宗地图在所属镇、村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按一场一档建立养殖场台账。公示有异议的,由镇(区)组织人员重新调查登记并公示确认。

3.各镇(区)在2019年2月1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养殖场的调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养殖池塘(车间)宗地图电子版(大地2000矢量数据坐标图)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套图,核定养殖场在养殖规划“三区”中的具体位置,套图结果报市规划委按“多规合一”地类属性进行分类确认,确定整治对象、整治内容和整治期限。各镇(区)再根据市海洋与渔业局反馈的套图结果,制定整治时间表。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1.发放整治通知(2019年3月底前完成

    各镇(区)根据套图结果填写《万宁市禁养区限养区内的水产养殖项目整治通知书》(附件3-1、3-2),并及时送达养殖业主(通知回执须由养殖户签名确认),明确告知养殖业主自行整治的范围、内容、时间、要求等事宜,让养殖户主动配合做好整治工作。

[牵头单位:各镇(区),配合单位:市规划委、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2.直接退出(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属于直接退出范围内的养殖场,尤其是中央环保督察、国家海洋督察关注案件涉及的养殖场和我市陆域生态红线内、两个内海海域及周边的养殖场,以及两个内海海域内的鱼排网箱,在2019年12月底前全部退出。

(1)自行退出(2019年6月底前完成):由各镇(区)与养殖户签订退出协议,明确退出的范围、具体时间、具体要求、验收标准、补偿金额、资金拨付等内容。组织养殖户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自行拆除并及时清理所有养殖设施,不得残留任何垃圾破坏生态环境。

(2)强制退出(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对于逾期不按要求自行完成拆除的养殖场,各镇(区)在市相关职能部门(按我市多规地类属性划分)依法履行法律手续后,起草强制拆除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不再给予奖励。

3.整改退出(202012月底前完成

(1)自行整改(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属于陆域限养区内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养殖场,由各镇(区)督促养殖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完成整改,依法完善相关环评手续。市环保局根据整改期限要求,对所有养殖场排放尾水进行监测,按期整改完成并监测合格取得环评手续的养殖场,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水域滩涂养殖证。

(2)自行退出(2020年6月底前完成):逾期整改不达标的养殖场,由市环保局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由各镇(区)与养殖户签订退出协议,明确退出的范围、具体时间、具体要求、验收标准、补偿金额、资金拨付等内容。组织养殖户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自行拆除并及时清理所有养殖设施,不得残留任何垃圾破坏生态环境。

(3)强制退出(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逾期不按要求自行完成拆除的养殖场,各镇(区)在市相关职能部门(按我市多规地类属性划分)依法履行法律手续后,起草强制拆除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不再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各镇(区)、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配合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万宁边防支队]

五、主要养殖类型分类及界定

    我市主要水产养殖方式有池塘养殖、工厂化水泥池养殖、鱼排网箱养殖。

    (一)池塘养殖。    

    主要有高位池养殖和低位池养殖2种。

1.高位池养殖:一般建在外海岸带上,养殖塘四周和底部结构为混泥土结构或铺有隔水塑料薄膜,排水方式为中央管道直接排干,注水方式为外海(或海滩取水井)抽水进池。

2.低位池塘:除高位池塘以外的其他养殖池塘。

(二)工厂化水泥池养殖。

在钢化厂房、混泥土结构厂房、简易大棚内建设的水泥池,用于鱼、虾、贝类等品种的成品养殖和苗种繁育。

(三)鱼排网箱养殖。

在万宁小海海域、老爷海海域和水库范围内,利用传统浮动式网箱养殖成品鱼。

六、补偿标准及奖励

(一)补偿标准。

池塘、水泥池、鱼排网箱的补偿费含池塘(水泥池、网箱)上附属物及设施,池塘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水泥池和网箱以实际数量为准。具体如下:

1.养殖池塘补偿标准

(1)高位池:补偿标准为40000元/亩,鱼、虾等养殖生物不列入本次补偿范围,由养殖户自行处理。

(2)低位池:补偿标准为20000元/亩,鱼、虾等养殖生物不列入本次补偿范围,由养殖户自行处理。

(3)以2018年新修订的海岸线为基准,属于围海造塘的养殖池塘,以及市相关部门曾经对违法建塘行为发放责令停止通知书的养殖池塘,一律不给予补偿。

2.工厂化水泥池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为250元/平方米,鱼、虾、贝等养殖生物不列入本次补偿范围,由养殖户自行处理。

3.鱼排网箱补偿标准

(1)小海海域网箱:在2018年12月10日前已经存在的鱼排网箱,补偿标准为2500元/口,养殖鱼体不列入本次补偿范围,由养殖户自行处理。属于2018年12月10日之后新增的网箱,一律不给予补偿。

(2)老爷海海域网箱:属于《中共万宁市委办公室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爷海剩余渔排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委办﹝2013﹞43号)登记在册的鱼排网箱,补偿标准为2500元/口,养殖鱼体不列入本次补偿范围,由养殖户自行处理。不属于(万委办﹝2013﹞43号)登记在册,但在2018年12月10日前已经存在的网箱,按200元/口的标准给予自行拆除补助,养殖鱼体不列入本次补偿范围,由养殖户自行处理。属2018年12月10日之后新增的网箱,一律不给予补助。

(二)奖励标准。

属于补偿范围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完成拆除的养殖场,市政府按每户领取补偿金总额20%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资金拨付。

各镇(区)根据市海洋局反馈的套图结果,分年度测算2019年和2020年的补偿经费报市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各镇(区)要及时组织人员对按时自行退出的养殖场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将补偿费和奖励金足额发放给养殖业主。补偿费原则上拨付给养殖场经营人(承包人),如在发放过程中,养殖场所有人(发包人)和经营人(承包人)发生争议,由镇(区)组织双方调解成功后再予以拨付。

    七、组织保障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了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万宁市开展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无序养殖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周高明(市政府市长)

常务副组长:王三防(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  组  长:林兴胜(市政府副市长)

            王世铭(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李海宁(市政府办主任)

    蔡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局长)

    王光明(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高  勇(市规划委主任)

     唐敏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朱  牧(市财政局局长)

    吴毓波(市水务局局长)

    杨学海(市农业局局长)

    杨儒发(市林业局局长)

    黄大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

    陈循静(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办主任)

                杨达正(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周文锋(万宁公安边防支队支队长)

    陈明源(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主任)

    黄  文(万城镇镇长)

    符阳阳(龙滚镇镇长)

    王  军(山根镇镇长)

    陈海燕(和乐镇镇长)

    林明飞(东澳镇镇长)  

    龙镇雄(礼纪镇镇长)

    吴岳和(后安镇镇长)

    刘文帅(大茂镇镇长)

    黄德文(北大镇镇长)

    杨胜光(长丰镇镇长)

    潘小强(三更罗镇镇长)

    罗青洪(南桥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主任由林兴胜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王光明和蔡吉林同志兼任,成员从各相关单位抽调。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统筹、督促各单位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整治工作,及时解决在整治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二)部门工作职责。

1.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全市养殖场进行套图,判定各养殖场在“三区”中的位置;对全市非法占用海域且逾期不完成自行拆除的鱼排网箱,依法履行相关执法手续;依法对退出后的海域进行监管。

2.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陆域限养区和养殖区内的养殖场的排放尾水进行监测,对养殖场环保手续是否完善、环保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排污口设置是否经过审批进行认定;对全市生态红线范围内和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且逾期不完成自行拆除的养殖场,依法履行相关执法手续;依法对退出后的土地进行退塘还湿等生态修复。

3.市林业局:对全市非法占用林地且逾期不完成自行拆除的养殖场,依法履行相关执法手续;依法对退出后的土地开展退塘还林还湿等生态修复。

4.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对全市非法占用设施农用地、基本农田、一般耕地以及位于距海岸线向陆域一侧200米范围内的非规划林地,且逾期不完成自行拆除的养殖场,依法履行相关执法手续;依法对退出后的土地开展退塘还田还耕等生态修复。

5.市水务局:对全市非法占用水库、河道,逾期不完成自行拆除的养殖场,依法履行相关执法手续;依法对退出的水域进行监管。

    6.市财政局:按照方案要求,及时安排补偿资金、奖励金及相关工作经费,确保各项经费及时拨付到位,保障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7.市规划委:对全市禁养区和限养区内的养殖场按多规地类属性进行分类确认。

8.各镇(区):对辖区内养殖场进行调查登记、实地测绘、张榜公示、汇总上报等;协助宣传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发放整改通知书;督促养殖场按时完成自行整改和自行退出;对完成退出的养殖场进行验收和资金发放工作;负责解除辖区内非法养殖场签订的合同,主要为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与养殖业主签订的合同;起草强制拆除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依法完成养殖场和鱼排网箱的强制拆除工作;对完成退出后的海域、土地、水库、河道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相关职能单位。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发动,落实整治责任。各镇(区)政府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和思想政治工作,进村入户,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水产养殖整治工作的意义、指导原则、整治内容和市政府开展整治工作的决心。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问题反馈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尽可能把整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及时掌握在整治过程中参与或煽动闹事,阻挠整治工作进展的黑恶势力,上报给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各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按时、平稳、有序推进。

(二)强化部门联动,确保整治到位。强化事前事后管控,落实整治后陆地、海域的管理责任,严禁“前清后养”行为。退出工作完成后,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根据土地规划地类属性进行分工,制定生态修复计划,恢复生态环境。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加大辖区土地、岸线巡查,坚决阻止养殖回潮现象。建立并完善分级管理责任制,与所属渔村层层签订责任状,遏制新增养殖项目,对责任区内回潮养殖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市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组织力量及时予以取缔,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万宁边防支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土地、林地、海域的巡查和联合执法,及时通报并配合各属地政府坚决遏制养殖回潮现象。

(三)严格督导检查,严肃责任追究。整治期间,领导小组将对照整治问题将对整改情况开展跟踪和专项督查,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或问题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万宁市水产养殖数据调查登记表

          2.万宁市水产养殖数据调查登记汇总表

          3.万宁市禁养区限养区内的水产养殖项目整治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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