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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林区及公益性公墓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焚烧纸烛告知书

索引号:-00821145-1/2019-00108 分  类: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9年03月27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27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林区及

公益性公墓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焚烧纸烛告知书

 

广大市民朋友

    为贯彻落实《万宁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林区禁止燃放爆竹焚烧纸烛管理办法》和《万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进一步推动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林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烛工作,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特此告知市民朋友:

一、自2019年3月27日起,严禁在东山岭风景旅游区及周边林区、各自然保护区、兴隆侨乡国家级森林公园、海防林、长丰镇福地山公墓、万城镇后山岭公墓、东澳镇岛光岭公墓、龙滚镇公墓、礼纪镇公墓、兴隆区公墓等我市重点林区及公益性公墓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烛。

二、崇尚新风尚、倡导文明祭祀。在清明、冬至等传统祭祀节日期间,大力提倡鲜花祭奠、植树祭奠、家庭追思会等文明祭祀活动,自觉摒弃燃放鞭炮,焚烧纸钱、冥物等污染环境的祭祀方式,共同营造文明祭祀的社会氛围。

三、积极宣传不在上述重点林区及公益性公墓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烛的理念,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禁燃禁焚”规定的行为,主动劝阻,积极举报,共同保护环境。
    四、违反“禁燃禁焚”规定的将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万宁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林区禁止燃放爆竹焚烧纸烛管理办法》和《万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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