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专栏

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19-00120 分  类:其他/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9年04月16日 文 号:万府〔2019〕13号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16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万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重新修订的《万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4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十五届万宁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学习型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实干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提高工作本领,提高执行力,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坚决把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加快推进美好新的“滨海花园城市 清新度假胜地”建设,扛起建设海南自贸区(港)的万宁担当。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有: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应同有关副市长协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行领导工作缺位递补制度。市长出市执行公务或休假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出市执行公务或休假期间,其工作由向后顺位的副市长递补代办,依此类推形成循环。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并向市长和分管的副市长请示报告工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政府工作原则

 

八、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深化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九、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责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出台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强化督查督办。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工作落实的质量和效率意识,强化督查工作统筹,创新督查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市政府“网上督查室”作用,健全责任传导、限期报告、跟踪督办、第三方评估和督查结果共享制度,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市政府各阶段的重点工作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十一、推进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健全新闻发布会和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加强政策解读,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二、自觉接受监督。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市政协的民主监督

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化解行政争议;要重视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四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着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工作。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取得重要进展,加快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十四、全面融入自贸区(港)建设。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把海南自贸区(港)建设各项政策落地生效,创新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的体制机制。积极培育和拓展旅游消费新热点,提升旅游消费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旅游消费提质升级。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服务方式,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十五、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环境等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走在全省前列;健全改善民生长效机制,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积极开展社会文明大行动,深化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使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十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快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全面实施河长制、湾长制、湖长制、林长制,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完善主功能区配套政策,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建立健全形式多样、绩效导向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使万宁逐步成为宜居宜业宜游宜养的胜地。

 

章 会议制度

 

十七、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议定的事项。

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市委、市人大、市政协领导根据分管工作和议题需要出席,市人武部部长或政委出席,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受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也可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固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司法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新闻办、市政府政策研究室、市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兴隆管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和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大或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议案

(四)讨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和各镇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二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发放与会人员。

二十一、常务会议议题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前,呈报单位应按市政府办公室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文件。包括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议案、法规和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等。

(二)议题起草或审查说明,起草说明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

(三)议题附件。包括法核意见、征求意见表、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专家论证报告或公开听证报告、风险评估、起草审查人员名单、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

二十二、原则上由议题呈报单位或市政府指定负责人作起草说明汇报,汇报应紧扣主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

二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应完成以下工作,方可上会:

(一)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单位、镇政府意见;

(二)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核的,应由市司法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三)市政府分管领导应召集专题会议充分研究协调,达成基本一致意见;

(四)涉及全局性规划、产业发展、重点民生、价格变动等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大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公开听证。

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一)会前未经认真调查研究、未经充分论证协调的事项;

(二)市政府领导分管的非全局性日常工作事项;

(三)通过专题会议可以解决的事项;

(四)其他不宜提交审议的事项。

二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时,提请审议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应当到会,确无法到会的,应提交书面意见。

二十六、常务会议列席人员必须明确表态,所发表意见代表单位意见。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不发表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二十七、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由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二十八、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通过或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二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应确保按时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不能出席,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的,应当在接到会议通知当时书面向市政府请假并委托有关负责人参会,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批准;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或批评。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严格的请假制度,除以下情形外,参加会议人员一般不得请假:

(一)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的出境、出省、公休;

(二)在省内参加国家、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及活动;

(三)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身体健康原因。

三十市长、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主持召开或委托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与问题。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参加专题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主要研究处理以下方面工作:

(一) 研究需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重要会

议审议的议题和意见;

(二) 研究处理市长、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事项;

(三) 研究处理市政府决定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四) 研究处理上级领导需要贯彻落实的批示意见;

(五) 其他需要专题会议研究处理的具体事项。

市政府领导和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勇于承担,按照层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推诿扯皮,不将矛盾上交。属于市政府已经明确的各副市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各副市长通过专题会议决策,并部署有关部门落实。各副市长对各自召集的专题会议作出的议定事项负责。

三十一、专题会议的召开应本着确有必要、讲究实效的原则,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能合开或套开的专题会议一律不单独召开。有下列形式之一的事项,不召开专题会议讨论:

(一)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二) 可通过征求意见等形式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 可通过电话沟通解决的。

三十二、专题会议参会人员须是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或分管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安排分管负责人或本单位其他熟悉会议内容的领导代替参会。参会人员重点围绕存在问题提出可行性的措施或办法,参会人员意见代表本单位意见。

三十三、市政府办公室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对出席会议人员的发言要记录在案,详细、准确记录与会人员不同意见和会议最后决定。

三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市长签发,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讨论通过并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议定事项在一个月内落实。发现难以执行的情形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政府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视情况给予继续执行、暂缓执行或按新的办法执行的明确回复。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修改,10个工作日内印发;需要重新组织调查研究的,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工作,跟踪反馈,将进展和完成情况在下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

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人员负责起草,报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副市长主持的专题会议,涉及以下重大决策的纪要须报常务副市长和市长签发

(一) 涉及有关民生事项、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生态

保护、科技教育、公共交通、价格管理等重大决策;

(二) 涉及使用财政资金或关于缓交土地出让金、免收

滞纳金等重大财政问题;

(三) 涉及重大项目审批。

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市政府办公室承办人员和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工作并进行通报。

会议纪要属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不对外公开。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能不开的会坚决不开,对于关联度比较高的会议,尽可能合并召开并严格压缩控制会议时间;经书面征求意见无异议的事项,不再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应由市政府部门召开的部门性会议,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需于年初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批;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邀请市政府和镇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三十六、对属于重大决策落实、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的议题,由市政府牵头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并呈报市政府,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按照分工,通过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或议事协调机构办公会议研究核定;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市长审定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章 公文审批

 

三十七、各镇区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短实新的文风,文件内容要符合实际,具备可操作性,公文格式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发文篇幅,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公文;上级重要文件要在3天内布置落实。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先按程序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再报送市委按程序办理。

三十八、各镇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可酌情延长时限,但延期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逾期不回复视为无意见。

三十九、各镇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市政府办副主任要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规定程序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必须报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或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十、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报告、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报告,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和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公文,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副市长按分工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核;重要事项由市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其授权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提请审议前需经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在印发前需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

 

第七章  加强自身建设

 

四十一、推进学习型政府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等一系列关于海南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全面增强“八种本领”,用足用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措施。

四十二、加强政府执行力建设。把贯彻落实决策的精准度、推进实施的进度、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执行力建设的衡量标准,从抓决策、协调、督查、考核四个环节入手,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和容错纠错机制。

四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认真履职、勇于担当,廉洁从政、勤勉务实。市政府办主任、副主任要落实好市长、副市长交办的每一项工作,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好日常事务,坚决维护市政府的形象和权威。

四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四十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充分认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忧患意识,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和关乎国计民生等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六、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加强请示与报告,对于重大事项,应向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分管副市长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应向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分管副市长应向市长报告。除情况危急外,一般不得越级报告。

对突发性事件要做到即发即报,及时妥善处置;报告突发性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四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离琼离市出差、出访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出差、休假、因私等离省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书面请示或报告,并注明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内容,获准后出行。市外省内出差、休假的,报告分管副市长,获准后出行。

四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形象和国家利益。

四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加强廉政、纪律和作风建设,持之以恒反对“四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章 附则

 

  五十、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五十一、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微信
X
分享到: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万宁市人民政府网站

主办单位: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62224616

琼ICP备0500004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60010   琼公安备46900602000128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网站”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