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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农村一般困难户危房改造三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19-00121 分  类:扶贫工作/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9年04月05日 文 号:万府办〔2019〕13号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05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宁市农村一般困难户

危房改造三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农村一般困难户危房改造三年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4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农村一般困难户

危房改造三年实施方案

 

顺利推进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切实解决我市农村住房困难户住房安全问题,确保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 根据市打赢脱贫攻坚战指挥部的部署,参照《万宁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万宁市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帮助居住在D级危房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危房改造,利用3年(2019-2021年)时间,解决农村贫困边缘户的住房安全问题,提高脱贫攻坚满意度,切实推动全市乡村振兴战略。

二、改造原则

(一)农民自愿、政府支持。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调动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力更生建设家园。各级政府大力支持,整合资源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经济适用、确保安全。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户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农房面积和建设标准,引导和帮助农户建设安全、经济、适用的住房。

(三)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危房改造必须符合村镇总体规划和农房设计要求,尽量利用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用地和拆旧宅腾出的宅基地进行建设,做到一户一宅。鼓励危改户与直系亲属合建房屋,危改户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危改户应与直系亲属签订协议,明确其使用范围,并将协议纳入危改户“一户一档”纸质档案。

(四)突出重点、加强保障把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作为当前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首要任务。在严格控制危房改造面积标准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减轻贫困农户的建房负担。

(五)政策公开、阳光操作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通过民主评议、信息公开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对象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户,可确定为补助对象: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申请期日上年度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唯一现住房被鉴定为D级危房。

有下列情况的农村家庭,不能认定为农村一般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一)已在镇墟或城市购买有住房、商铺、地皮或有自建房的农户。

(二)家庭拥有价位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且能正常使用的汽车、船舶、工程机械及大型机具的。

(三)家庭成员(含已分户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办有(或投资)经营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如饭店、宾馆、超市、农家乐、工厂、药店、诊所等)的农户。

(四)家庭成员健康具有劳动能力,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的。

(五)家庭成员(含已分户两代以内直系亲属)有1人以上(含1人)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有正式编制(含离退干部职工)的农户,或1人担任村支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的,或1人以上(含1人)在国有企业或大型民营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稳定的农户。

(六)全家外出定居不常住村里一年以上的农户。

(七)子女都有工作有安全住房,只有父母在农村居住危旧房的。

(八)已签订拆迁协议或近两年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项目征地拆迁范围等区域的农户。

(九)近5年内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重建住房的。

(十)其它不符合条件情况(如另有住房、故意隐瞒家庭收入、提供虚假信息等)。

四、补助标准

实行差别化补助标准,不搞一刀切,不搞平均主义。农户重建住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给予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3万元;农户只对该危房修缮加固的,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经镇、村干部联合分期核定工程量后确定补助资金,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五、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建村〔2013〕104号)、《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的要求,改造后的房屋须选址安全,地基、基础达到设计承载力要求,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建筑面积适当和基本功能齐全。同时改造后农房具备厨房、无害化卫生厕所、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竣工验收应达到“5项直观要求”,即:有门有窗、内外批荡、有厨有厕、通水通电、屋顶防水。

六、面积标准

危改房严禁豪华装修,要坚持既保障居住安全又不盲目吊高胃口的建设标准,各镇要引导农户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避免因盲目攀比加重农户经济负担。危改户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住房最低保障要求,1-3人户控制在75平方米以内,3人以上户人均不高于25平米。与危改房同步配建的厨房和厕所,可独立建设、也可以建在房屋内。同步配建厨房和厕所的危改房总建筑面积可适当提高,3人及以下农户厨房和厕所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3人以上农户厨房和厕所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楼梯间面积不计入危改房建筑面积。如受用地等因素限制无法独立配建厨房或厕所的,可通过与亲属共用厨房和厕所解决厨厕用房问题。各镇要加强指导,如有农户有扩建意愿的,在设计上预留扩建接口,做到满足农户脱贫致富后扩建需求。新建危改房要符合《万宁市城乡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应以低层为主,不得超过三层,应留有适当的院落空间,建筑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75%。

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以房屋基础外墙投影面积计算,不含设在单栋房屋内的厨房、厕所及楼梯间的建筑面积。突出房屋外墙的未封闭走廊、阳台,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不得以建设谷物储藏、农具放置用房等名义扩大面积标准。各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强对危房改造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危改户擅自扩大建筑面积的,要立即责令停工,停止拨付资金,要求进行整改,整改通过后方可建设。

七、实施步骤

(一)户申请(每年3月和8月分两次申请)。由农户一般困难户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危房改造书面申请,提交户主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等证件复印件以及家庭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的声明

(二)村评议(每年3月和9月分两次评议)。村委会接到农户申请后,村委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农户的家庭收入情况及住房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居)公章后连同证明材料报所在镇政府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一般困难户危房改造对象评定时,同等条件下,困难优抚户应优先安排。

    (三)镇审核(每年3月15日和9月15日前分别完成审核)。镇政府接到村委会上报补助对象,及时入户进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填写相关申报材料上报市危改办审批。

(四)核查家庭情况(每年4月底和9月底前分别完成审核)。市危改办根据各镇报送的危房改造对象家庭成员名单,组织核查其家庭购买房产、工商注册、购置车辆、领取财政工资、享受危房改造补助等方面情况。

(五)精准鉴定房屋安全等级(每年5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分别完成)。市危改办根据各镇报送的危房改造对象家庭成员名单,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住房安全等级鉴定,并将鉴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市审批(每年5月底和10月底前完成)。市危改办结合核查家庭情况、住房安全等级鉴定情况,对镇政府审核报送的农户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办理确认手续,对提交材料建档备案。

(七)改造建设(每年6月底前上半年申请户全面开工,12月中旬前全部竣工;11月底前下半年申请户全面开工,次年5月底前全部竣工)。各镇具体负责组织农户开展危房改造建设,抓好重要施工环节的施工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同时做好资金拨付、信息录入及上报等工作。市危改办组织市住建部门开展房屋质量安全巡查,组织市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管理。

(八)组织验收(每年12月底和次年5月底前完成)。参照《万宁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镇政府危改办组织其规划建设所、村委会、施工服务方、户主等参加,开展农户建房验收。市危改办组织相关部门以抽查方式开展验收复核工作。在申请危房改造获得批准的年度内未按进度要求完成的,应取消危改资格,不予拨付危改补助资金。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一般困难户危房改造工作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市危改办负责全市危改工作的检查指导和协调,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农村一般困难户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抓好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拨付管理。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合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镇政府为本镇农村一般困难户危房改造工作责任主体,要根据本方案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结合精准扶贫工作,细化落实措施,明确政策要求、任务分配、资金安排与拨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与验收等方面的要求和责任,合理安排各村委会的危房改造任务。

(三)坚决执行”逢建必报”制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严格执行规划报建制度,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多规合一”要求,乡镇规划管理部门对于未履行报建手续的要及时制止并责令整改,协调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危房改造资金,整改通过后方可建设。

(四)坚决执行“建新拆旧”政策。一般困难户危房改造原则上在原址拆除旧房建新房;经批准异地进行危房改造的,坚决执行建新房拆除旧危房政策,签订建新房拆旧房协议,承诺在新房入住后3个月内拆除旧危房;对未签订拆除旧房协议书的,不予发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补助确认函,不予拨付房改资金;对已入住新房不拆旧房的,资金予以追回。如原旧危房属独立住房的,应按规定予以拆除;属共有住房或联排房屋的,可予以保留,但危改户不能继续使用旧危房。

(五)积极推动人居环境治理美丽乡村建设。以危房改造为契机,全面治理“脏、乱、差”的人居环境,整合各级各部门各渠道的资金,大力推进农村环境清洁、基础设施建设、人畜分离、垃圾污水处理、公共服务配套和生态环境改善等,做到规划有序、居住安全、村容整洁、环境良好,既有特色新房又有新村风貌。

(六)加强资金管理使用。农村一般困难户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市危改办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财政拨给各镇财政国库。各镇应根据项目推进时间节点,通过“一卡通”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农户。符合规划报建在竣工后10天内给予拨付完毕。危房改造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资金总额的3%一次性拨付给市房管局专户,由市危改办统筹安排。

(七)完善农户档案管理。农村一般困难户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每户农户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将农户档案表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八)加强廉政管理。各镇、各部门必须把廉政内容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目标责任书,各个公示环节必须切实到位。设置举报信箱和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和反馈群众的举报或投诉。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

(九)开展绩效考评。市政府组织对各镇危房改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奖优惩劣依据在全市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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