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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加强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19-00192 分  类:行政收费;政府办文件/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9年06月14日 文 号:万府办〔2019〕28号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14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万宁市加强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各国营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国家和省驻万各单位

    《万宁市加强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10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加强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费)秩序,强化税(费)征管,营造万宁市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南省税收保障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与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新形势,以综合治税(费)作为组织税(费)收入的重要抓手,巩固扩大我市综合治税(费)成果。构建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税务推动的税(费)征收网络,逐步推进涉税(费)信息云计算平台建设,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自动识别和综合运用,提升信息管税(费)能力;聚焦税(费)征管薄弱环节,开展税(费)清理专项行动,形成综合治税(费)长效机制,拓宽税(费)源控管渠道,进一步规范税(费)征管秩序,不断优化和完善营商环境,确保税(费)收入稳定增长,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周高明(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王三防(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成  员:李海宁(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卢  铭(市税务局局长)

冯礼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吴少雄(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局长)

    朱  牧(市财政局局长)

吴毓波(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杨学海(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

蔡笃浩(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局长)

    欧天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卓焕云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让金(市公安局政委)

符浩军(市人民法院院长)

钟进军(市民政局局长)

    陈云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符祥平(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新江(市审计局局长)

    苏祥华(市水务局局长

    罗惠雄(市统计局局长)

 李  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静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

杨  岛(市交警大队大队长)

  基(市槟榔和热作产业局局长)

            君(万宁公路分局局长)

符  文(万宁供电局局长)

蔡正学(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吴小莉(市总工会党组书记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税(费)征收保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卢铭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税务部门业务骨干中抽调。

(二)建立税(费)征收保障网络体系

在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税务局要加强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成员单位联系,联合建立信息共享、信息互换的税(费)征收保障体系。及时掌握纳税人注册登记以及生产经营中各类涉税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数据质量。加强联合惩治失信纳税人、信用低级纳税人的力度,严厉打击拖逃欠税、骗税等违法行为,营造万宁市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责任分工

(一)财政局负责向市税务局提供由其支付的各工程项目资金拨付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收款单位名称和账号、拨款进度等,以及市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同时查询鉴别使用发票的类型、真假、大头小尾等信息,对无法查询鉴别的可疑发票及时提交市税务局查处。及时拨付市税务局日常征管经费、奖励经费及委托代征手续费等。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向市税务局提供经市政府批复的重点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的立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计划投资规模、建设方、投资方、项目位置、资金来源、计划开工、竣工时间等),以及市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涉税(费)信息。

(三)市公安局依法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查处市税务局依法移交的涉嫌税收犯罪的案件;联合市税务局开展打击税收犯罪宣传活动。

市交警部门负责定期向市税务局提供新办机动车驾驶证清册,以及市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税(费)信息。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

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根据省级税务部门的通知,依法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向市税务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清册(具体包括已办证和未办证的土地使用者、土地面积、用地性质、证号、交易金额、取得时间等)、国有土地使用权拟挂牌招标出让和新批准的沙石料场、矿场以及耕地占用情况等其他涉税信息,以及市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税(费)信息。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变更和用途改变等手续时,坚持“先税(费)后证”原则,凡未持有市税务局缴(免)税(费)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向市税务局提供房地产初始登记、转让、赠与、继承、更名、分户等信息(包括户主名称、证号、房地产面积、交易金额、房地产所在地等信息),以及市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税(费)信息。依法协助市税务局对不动产查封、扣押、拍卖等税收强制措施。在办理房地产(不含初始登记)转让、赠与、继承、更名、分户等手续时,坚持“先税(费)后证”原则,凡未持有市税务局房地产过户税收证明书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市林业局负责向市税务局提供林权转让、林地租用、运输单位的木材运输等涉税数据信息,以及市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税(费)信息。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向市税务局提供工程项目的施工(开工)备案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方、承建方、报建面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竣工许可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网签合同登记备案、二手房合同网签备案统计表(包括交易双方名称、房地产面积、土地面积、房地产地址、交易金额、预售证发放时间等信息),以及市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税(费)信息。

    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时,坚持“先税(费)后证”原则,凡未持有市税务局缴(免)税(费)证明书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相关手续。

(六)市水务局负责向市税务局提供水利工程建设信息(包括投资计划、建设地点、工程名称、施工总额、开工时间、施工方信息、资金拨付、耕地占用情况等),以及市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税(费)信息。

(七)市统计局负责向市税务局提供涉税统计信息,以及市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税(费)信息。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向市税务局提供市、镇、村道路及场站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情况;公路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情况;从事道路运输的企业成立、注销、变更情况,营运车辆增减变化情况、年审情况,批准设立、开办的出租车公司、驾校等涉税信息(包括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名称、投资额、资金流向,运输企业变动,车主信息、车号、吨位等),以及市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税(费)信息。

(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向市税务局提供现有工商业户取得营业执照的明细信息(包括注册类型、资金、地址、场地、时间、联系电话、法人、股东等信息,情况和年检事项、注册资金、注册地址、注册时间、联系电话等)、法人变更、股东股权变更、注册资金增减、年检事项、更名、吊销注销等信息,提供全市私营诊所、药店情况,以及市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税(费)信息。

(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向市税务局提供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配合税务部门环保税征收管理,及时回复税务部门的复核提请,以及市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税(费)信息。

(十一)万宁供电局负责向市税务局提供相关企业(个人)用电情况表,以及市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税(费)信息。

(十二)市人民法院向市税务局提供拍卖或变卖财产的涉税信息。双方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依法联合惩戒失信、纳税信用低等级或列为黑名单的纳税人。人民法院办理涉税案件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请求其协助征缴税款。

(十三)市审计局负责向市税务局提供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信息(被审计单位的涉税信息),以及市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税(费)信息。

(十四)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市税务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开立账户情况查询、存款查询、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时,应当予以协助,以及市税务局依法要求提供的住房贷款等其他涉税(费)信息。

(十五)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发现虚报研究开发费用、伪造技术合同、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福利企业资格等违反税(费)征收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六)市教育局负责提供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及全市私营幼儿园、培训辅导机构情况

(十七)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提供香烟批发零售情况

(十万宁公路分局负责提供维护保养公路工程情况

(十市槟榔和热作产业局负责提供全市槟榔加工点情况

(二十)市农业农村局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二十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提供旅游购物点有偿文体演出及比赛活动情况

二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涉及社保费及非税收入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协助市税务局开展社保费及非税收入划转及征收工作。

二十三)市民政局负责向市税务局提供特殊人员的基本信息。

二十四)市残疾人联合会及时将审核认定的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数据提供给市税务局。

(二十)市总工会要积极协助和配合市税务局做好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依法对缴费单位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各镇(区)负责向市税务局提供加工厂、采砂场、房屋出租等涉税信息,以及市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税(费)信息。

(二十)市税务局按本方案规定,获取其他成员单位相关涉税(费)信息,必须履行保密规定,按需求进行信息互联互通。

四、信息报送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传递工作,负责信息传递的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二)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警大队、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生态环境局、万宁供电局每季度终了10日内应向市税务局提供相关涉税(费)信息。

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交通局每年1月和7月应向市税务局提供全年建设工程投资计划。

(三)其他成员单位按市税务局工作需要提供相关涉税(费)信息。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房地产管理系统平台传递涉税(费)信息。

五、监督追责

    市政府相关部门,各镇(区)不提供涉税(费)信息或者不履行税(费)征收协助义务的,由市政府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六、制度保障

    (一)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由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每半年(或不定期)召开综合治税(费)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和解决涉税重大问题。

    (二)联系报告制度。各镇(区)和机关单位要指定本单位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联络员,密切配合,按时提供相关数据和材料,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协议有关事宜。

(三)规范委托代征管理制度。对于分散隐蔽、流动性大的税源,或因税务部门征管力量薄弱等原因,实行依法委托代征。对履行委托代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所代征税款,由税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委托代征手续费费用纳入税务部门征管工作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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