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农垦居财务管理暂行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19-00358 分 类:其他;政府办文件/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9年11月06日 文 号:万府办〔2019〕72号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6日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农垦居财务管理暂行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农垦居财务管理暂行制度》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农垦居财务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垦居财务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补助经费,根据《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垦居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制度。
第二条 本暂行制度所称的农垦居是指在农垦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属地化改革中,为承接垦区社会管理事务专门设立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本暂行制度适用于本市农垦居的资产和资金等财务管理活动。
第四条 农垦居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勤俭办事,厉行节约,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补助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 农垦居按照居财镇管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农垦居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财政预算拨付的补助经费。
(二)其他收入,即依法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含资产处置和出租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七条 农垦居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居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设置账外账。
第八条 资产处置和出租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及时足额缴入居的银行基本账户,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坐支。
第九条 农垦居在组织收入时,应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及时入账。属经营性收入的,应开具税务发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支出应有资金来源,没有资金来源的不得安排支出和办理报销。因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剂。
第十一条 支出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合规合法,并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填写完整、规范、正确,大小写金额相符,并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支出审批权限和报销程序:
(一)支出审批权限
农垦居的支出,实行限额和权限审批制度。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开支,由居长审批;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由居领导班子讨论确定后由居长审批(常规性、固定性的支出除外)。
(二)支出报销程序
1.居各项报销的条据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且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经会计核准,然后按规定权限办妥审批手续方可报销。
2.居支出报销,要当月开支当月报销;凡有借款,但未报帐,不得再次借支款项,做到“前账不清,后账不借”,避免跨年度报销。
第十三条 农垦居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产生的差旅费可依据《万宁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农垦居新增(含自购、调拨、捐赠)资产管理。
(一)居对本级新增资产的管理:
新购资产,要按照采购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购入资产应及时验收入账;调拨、捐赠资产,由居办公室及时办理资产调入手续,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
(二)居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工具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标准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物品列入固定资产。批量购置的生产工具、设备及其他物品,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批量购置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此类物品也列入固定资产。其他未列入固定资产的物品,应由专人保管和设立领用台账登记。
第十五条 农垦居处置资产管理。居的资产处置,是指居资产的核销及其相关事项,包括出售、出让、转让、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依据《万宁市行政事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垦居资产产权管理。居在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资产产权的,要及时做好资产产权的登记、变更和核销,避免发生资产产权纠纷。
第十七条 农垦居资产实物管理。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实物管理。居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发现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备用金管理
第十八条 备用金是指从农垦居的银行基本账户中提取,以报账员名义预借的现金。备用金限额在3000元以内,由会计代理机构按实际情况核定。
第十九条 备用金由农垦居报账员按核定的限额填写《借款单》,经居法定代表人审批后,到会计代理机构办理领用手续。
居报账员负责保管备用金,办理备用金领取、支付和核销手续。报账员岗位变动的,在正式变动前,要及时结清和回收备用金,备用金结余金额缴存居的银行基本账户或移交给新任报账员。
第二十条 报账员应设立专门账本对备用金支付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报账员在每年12月31日前,必须到会计代理机构核销本年度的备用金,下年度初重新办理相应的备用金领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报账员发生变动的,原任报账员和新任报账员要做好备用金交接手续,由居法定代表人和会计代理机构负责监交。
第六章 财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农垦居财务收支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制度。财务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开地点公众化、公开形式专栏化、公开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财务公开栏旁应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务公开资料应在农垦居务公开栏张贴,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不得涂改或撕毁财务公开资料。
第二十五条 农垦居财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项收入明细情况;
(二)各项支出明细情况;
(三)内部往来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其他事项。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垦居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审计部门应适时开展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和处理,性质较严重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农垦居应加强对财务执行情况的自查和监管,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流程。
第八章 财务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垦居会计人员变动或离岗离职时,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有关财务事项、财务档案资料以及未完成财务事项全部移交给接收人员。移交时必须编制移交清册,完成各项移交手续,移交清册要归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垦居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管理。有关单位(或人员)需查阅会计档案的,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查阅审批手续。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违反《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暂行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弄虚造假的;
(二)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的;
(三)收取各种现金和物资不及时入账的,隐瞒账外收入及私设小金库的,对违规收支行为知情不报的;
(四)居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或非法占有居财产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财务收支管理混乱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规或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制度由万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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