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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引号:-00821145-1/2019-00444 分  类: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31日 文 号:万府〔2019〕66号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31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万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修正)》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万城镇、大茂镇、长丰镇、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等地区和全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区域常态性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万城镇、大茂镇、长丰镇、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辖区域、龙滚镇镇墟、山根镇镇墟、和乐镇镇墟及原港北镇墟;后安镇镇墟及原乐来镇墟,曲冲村委会、坡仔村委会、吴村村委会;北大镇镇墟及原禄马镇墟、原东兴、东岭农场场部范围;东澳镇镇墟及明丰村委会、镜门村委会、明灯村委会;礼纪镇镇墟及石梅村委会、桥海村委会、前进农场、太阳村委会、红群村委会、合兴村委会、合丰村委会;三更罗镇墟及新中农场场部范围;南桥镇镇墟及原南桥农场场部范围。

(二)全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府公共小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各镇(区)政府大院、各社区(村委会)庭 院;各物业小区、各文化体育广场、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旅游景区;各宾馆酒店、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加油(气)站等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内。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燃放的相关区域和场所。   

二、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违反本通告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放的区域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禁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非禁放区域销售的爆竹圆型、方型产品直径不得超过40cm,条型产品不得超过1000足;烟花产品不得超过68发的C类型个人燃放产品,现存其他类型的烟花爆竹产品须于2019年12月31日前自行处理完毕,2020年1月1日起销售违规的,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四、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万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修正)》和本通告有关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不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管控范围区域外的农村区域少燃放、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鼓励向公安及安全生产监督机关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12345。  

 

附件:万宁市烟花爆竹禁放点分布图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烟花爆竹禁放点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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