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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通告

索引号:-00821145-1/2020-00089 分  类:环境保护;政府文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年01月24日 文 号:万府〔2020〕5号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24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防火通告

 

当前我市已进入森林防火险期,为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冬明春森林防火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我市生态安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我市辖区内的森林、林地及林缘地带50米范围内均划定为森林防火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公益性公墓和东环铁路、东线高速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内、国道223线两侧50米范围内、成片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均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每年12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为重点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两节”、“两会”、博鳌论坛年会、清明节、五一节期间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或以上时,均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在重点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间,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严禁祭祀活动焚烧纸烛、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吸烟、野炊和点火照明,严禁农事活动的烧灰积肥、烧山等生产用火,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内进行爆破、射击等涉火民事活动。

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和森林火灾信息零报告制度。在重点森林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间,各镇政府、兴隆管委会、农垦农场、六连林场等相关单位必须安排领导带班值守,一旦发生火情,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同时上报市森防指挥部或市应急管理局。

对于违反以上通告内容的相关人员,一经发现,市公安机关和市相关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人如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当地村委会、各镇政府、兴隆管委会、各农(林)场或者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62223415)、火警电话11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2012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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