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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0-00092 分  类:政府办文件;城乡建设和管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年01月13日 文 号:万府办〔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13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优化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万宁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提升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0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优化提升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万宁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集中审查审批工作,着力提升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共万宁市委办公室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委办字〔2019〕54号)和《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府办〔2019〕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的思路,运用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的审批方式,再造审批流程,加快推进我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通过改革促使工程建设领域审批工作更加符合企业需求、更加方便群众办事,并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释放市场经济发展活力,为经济建设和项目审批提供更加优良的服务和保障。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主要指在我市范围内社会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包括企业和个人建设的住宅、商服、工业等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审批范围涵盖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施工许可审批及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等审批全过程,并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三、实施内容

(一)整合审批事项,打造审批全流程。

全面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对全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绿色图章审查、施工设计图纸审查等审批许可的前置事项纳入审批环节,由行政行政审批部门进行统一的整体性审查,其他部门不再进行审查。前置事项纳入后,按照“审管分离”原则,前置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按已签订的审管衔接备忘录执行。

(二)审批程序标准化,监管事务公式化。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行政行政审批部门统一公布标准化办事指南,对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核查。

(三)精简审批要件,减少审批前置。

大力减少审批前置要件数量。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申报材料要求,一律取消;属于审批后管理的事项,一律转为审批后的日常管理,不再作为审批前置条件。
    具体审批事项精简、减少要件如下: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时,不再将白蚁防治备案、物业备案、房屋测绘报告备案作为前置要件,仅需提供相应资料审查即可;消防验收时,不再提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建筑材料(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等证明文件

2.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建设工程消防审批工作时,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不再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仅需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

3.除位于城市重要节点、城市的标志性建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需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外,项目用地规模在100亩以上的由市工程领域改革领导小组审批,项目用地规模在100亩以下的由行政审批部门直接审批。

(四)合并审批事项,调整审批时序。

将同一办理阶段的审批事项统一到同一层级,在并联审批、多证联办上进行重构性梳理,提高审批效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等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估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

具体审批事项合并、调整如下:

1.将选址意见书核发与用地预审合并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同步办理。

2.将人民防空规划审查、绿色图章审查调整为与建筑审计方案同步审查。

3.将人民防空地下室规划审批调整为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同步办理。

4.将建筑、消防、防雷、人防一并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

5.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登记)、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报建审批调整为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同步办理;涉及特殊项目(燃油、天然气、危化品等)的防雷审查验收仍由气象部门按规定办理。

(五)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提升审批效能。

    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绿色图章审查、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等事项实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行政行政审批部门不再承担建筑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施工图设计以及人防、防雷、抗震等专业设计图纸技术性审查工作,改由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依照国家规范、地方规章进行审查。分离后,政府部门不再直接介入技术审查工作,集中精力抓好行政审批工作。容许在全国范围内引进资质、水平、服务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中介机构,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六)前置设计方案审查条件,简化方案变更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时可一并受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审查征询环节由行政审批部门统一按需征询其他部门意见,各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复核,限时答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可提前开展,待不动产权证等资料齐全后即可办理正式批复手续,如后期涉及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的,在不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刚性内容(如用地界线、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配建设施等)前提下,经审查明确可行的,由行政行政审批部门直接办理设计方案变更手续。

(七)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许可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实现行政审批由“先核后证”向“先证后核”的转变。由行政审批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审批事项梳理优化,对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核发等实行告知承诺制代替现场审核。审批通过后市相关监管部门将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监督检查,通过抽查勘验和后期监管确保告知承诺制有效运行。

(八)推行容缺受理制度。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副件)有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经申请人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之后,由窗口先行受理并开展审批工作,资料准备和审批工作同时进行。在审批流程上做“减法”,在优化服务上做“乘法”,助力“最多跑一次”,力求让企业办事更舒心简便。

(九)开展信用体系建设。

充分利用诚信平台系统,探索建立企业(个人)工程建设项目黑名单制度,实现信用评价结果嵌入项目审批流程。对各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监管(处罚)信息,逐步把不良行为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黑名单”,相关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十)推进第三方服务质量。

    规范行政审批流程中第三方服务事项,健全行政审批第三方服务体系,建立第三方服务超市。落实联合审图和联合测绘工作机制,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平台。

从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建立完善记录、抽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平台,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进一步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经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经查实的,计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二)建立“容错”工作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中央“三个区分开来”的思想,建立健全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容错纠错机制,妥善把握实事求是、担当务实、容纠并举等原则,切实帮助各部门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鼓励各部门积极探索改革,先行先试。

(三)做好经费保障。

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由财政部门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影响环境评估、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等技术审查工作经费及平台建设工作经费,以保障改革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统筹协调。

各主管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审批许可工作衔接,按时回复相关咨询函。制定督查考评制度,定期对审批许可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抄报市纪委予以问责。

(五)做好宣传引导。

    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改革工作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企业、公众意见和建议等,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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