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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光明商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0-00111 分  类:拆迁补偿;政府办文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9年11月11日 文 号:万府办〔2019〕73号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11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光明商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光明商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订)》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6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光明商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订)

 

切实做好万宁市光明商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具体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及被征收人

万宁市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第二条 征收范围和内容。

本项目位于万城镇光明南路和建设南路之间,具体四至为:东至光明南路;南至市卫生局、市外经委宿舍及光明市场用地址;西至建设南路;北至万兴街(规划中)和市烟草专卖局用地界址。本项目范围内土地总面积约126亩。征收内容包括:海南新天地发展公司通过国有资产处置拍卖方式取得的74.3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零星附属物补偿,征收收回通过出让、转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约52亩(其中:临光明南路20亩;临建设南路32亩)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第三条 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本着对被征收人有利的原则,做到“让利于民、还利于民”;

(三)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安置相结合。

第四条 本方案所指房屋均属同一宗地上所有房屋,包括框架、混合、砖瓦三种结构,不含简易结构和附属物,房屋面积指建筑面积。

第五条 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采取产权置换(政府在本项目范围内集中购买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安置)货币安置两种形式进行,具体形式由被征收人根据本方案自行选定。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实际面积、结构、用途等与产权证书记载不一致的或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万宁市光明商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调查确定结果为准。

第七条 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区位、使用权类型以土地权属证书记载和其他有效土地手续为准。

第八条 安置商品住房、商业用房的建设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确保安置商品住房、商业用房的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

第九条 选择安置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顺序,确定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的选房顺序,同一时间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顺序。

 

第二章 房屋产权置换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类型属于出让或转让,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置换:

   (一)被征收人在临街宅基地上自建的商业用房和居住用房按如下标准置换(土地使用权类型属于划拨的置换房屋面积乘以0.95折减系数;三级手续的置换房屋面积乘以0.9折减系数):

房屋结构类型

证载首层面积 : 安置商业用房面积

证载二层以上(含二层)面积 :安置商品住房面积

框架

1:1.1

1:1.1

混合、砖瓦

1:1

1:1

 (二)除本条(一)以外被征收人在非临街的宅基地上自建的居住用房、属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房改房、企事业单位所建住房和职工集资所建的住房按如下标准置换宅基地使用权类型属于划拨的置换房屋面积乘以0.95折减系数;三级手续土地权属非个人的的置换房屋面积乘以0.9折减系数):

房屋结构类型

证载住房面积 :安置商品住房面积

框架

1﹕1.1

混合、砖瓦

1﹕1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类型属于出让或转让,有合法批建手续但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置换:

(一)被征收人在临街宅基地上自建的商业用房和居住用房按如下标准置换(土地使用权类型属于划拨的置换房屋面积乘以0.95折减系数;三级手续的置换房屋面积乘以0.9折减系数):

房屋结构类型

证载首层面积 : 安置商业用房面积

证载二层以上(含二层)面积 :安置商品住房面积

框架

1:1.05

1:1.05

混合、砖瓦

1:0.95

1:0.95

(二)除本条(一)以外被征收人在非临街的宅基地上自建的居住用房、属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房改房、企事业单位所建住房和职工集资所建的住房按如下标准置换(宅基地使用权类型属于划拨的置换房屋面积乘以0.95折减系数;三级手续土地权属非个人的置换房屋面积乘以0.9折减系数):

房屋结构类型

证载住房面积 :安置商品住房面积

框架

1﹕1.05

混合、砖瓦

1﹕0.95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类型属于出让或转让,没有批建手续也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且房屋面积在土地面积1:1.5以内部分的房屋置换:

(一)被征收人在临街宅基地上自建的商业用房和居住用房按如下标准置换(土地使用权类型属于划拨的置换房屋面积乘以0.95折减系数;三级手续的置换房屋面积乘以0.9折减系数):

房屋结构类型

证载首层面积 : 安置商业用房面积

证载二层以上(含二层)面积 :安置商品住房面积

框架

1:1

1:1

混合、砖瓦

1:0.9

1:0.9

(二)除本条(一)以外被征收人在非临街的宅基地上自建的居住用房、属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房改房、企事业单位所建住房和职工集资所建的住房按如下标准置换(宅基地使用权类型属于划拨的置换房屋面积乘以0.95折减系数;三级手续土地权属非个人的置换房屋面积乘以0.9折减系数):

房屋结构类型

证载住房面积:安置商品住房面积

框架

1﹕1

混合、砖瓦

1﹕0.9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面积(商业用房面积和居住房屋面积之和)不足土地面积1:1.5的,剩余土地按片区住宅土地评估价(出让地、划拨地、三级手续土地分别按评估价格100%、60%,60%的85%)给予补偿。被征收人主动、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其差额建筑面积可按安置商品住房成本价4500元/平方米购买安置商品住房。

第十四条 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有批建手续的房屋但房屋面积超出批建面积的部分及无批建手续的房屋面积超出土地面积  1﹕1.5的,被征收人主动、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如下标准置换:

(一)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

1、临街

房屋结构类型

认定首层面积:安置商业用房面积

证载二层以上(含二层)面积:安置商品住房面积

框架

1﹕0.80

1﹕0.80

混合、砖瓦

10.75

10.75

2、非临街

房屋结构类型

认定住房面积:安置商品住房面积

框架

1﹕0.80

混合、砖瓦

1﹕0.75

(二)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含90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

1、临街

房屋结构类型

认定首层面积:安置商业用房面积

认定二层以上(含二层)面积:安置商品住房面积

框架

10.65

10.65

混合、砖瓦

10.60

10.60

2、非临街

房屋结构类型

认定住房面积:安置商品住房面积

框架

1﹕0.65

混合、砖瓦

1﹕0.60

(三)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91日至120日内(含120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

1、临街

房屋结构类型

认定首层面积:安置商业用房面积

认定二层以上(含二层)面积:安置商品住房面积

框架

10.50

10.50

混合、砖瓦

10.45

10.45

2、非临街

房屋结构类型

认定住房面积:安置商品住房面积

框架

1﹕0.50

混合、砖瓦

1﹕0.45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其宅基地上未建房的,只是空置宅基地,按片区住宅土地评估价(出让地、划拨地、三级手续土地分别按评估价格100%、60%,60%的85%)给予补偿。被征收人主动、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可按土地面积不超过1:1.5的比例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购房价格按安置商品住房成本价4500元/平方米执行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所建住房,安置的商品住房给予原房屋所属单位。收回的土地按片区住宅土地评估价(出让土地、划拨土地分别按评估价格100%、60%)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职工现有房屋已作房改并核发房产证的,安置商品住房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安置,其差额建筑面积按安置商品房成本价4500元/平方米购买安置商品住房。

第十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商品住房、商业用房的面积小于或大于应得安置面积,房屋面积差额在3%以内的,分别按安置商品住房、安置商业用房成本价4500元/平方米、7500元/平方米结清差价;房屋面积差额超出3%,按当时市场销售同类型商业用房、商品住房价格结清差价。

第十条 安置首层商业用房和安置商品住房的折换比例为1:2.5(即:10平方米商业用房可折换25平方米安置住房);安置二、三层商业用房和安置商品住房的折换比例为1:1.5。

二十被征收房屋属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营业用房及单位所建住房以外的建筑物和附属物由受委托评估机构参照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结构、成新度、装修程度等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不再给予置换。

第二十条 由市公安局负责摩托车检测中心的清出工作,地上构筑物由受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的家禽、家畜等不作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第二十条 市政府依法认定不予补偿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不予补偿。

 

第三章 货币补偿安置

 

第二十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将被征收房屋按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价值补偿于被征收人,并将依照本方案给予被征收人各项补助、奖励及剩余土地补偿。

 

第四章 补助、奖励

 

第二十条 临时住房过渡安置补助

本项目需要先搬迁交地进行项目开发建设,须对被征收人进行临时住房过渡安置,采取被征收人自找住房安排过渡,政府向被征收人每半年发放一次临时住房过渡安置补助费。临时住房过渡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10元/㎡·月标准发放,发放期限自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项目补偿安置协议》始至交房后第二个月止。每户每月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发放,每户每月超出2500元的,按2500元发放。被征收人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以证载户数为准,未办理国土证的,以土地契约上的户数为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契约未载户数的按1户计发。

征收房屋产权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营业用房不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二十条 搬家补助

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30元/m2标准(含二次搬家)计算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条 电视、电话及附属设施补助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出的,每户按电话安装费100元、有线电视360元,附属设施(如化粪池、排污支管等)和构筑物以及电力、通信等设施,由受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停产停业补助

在实施本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实际正在进行商业、旅馆、餐馆等经营(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为准),以房屋首层实际建筑面积,按如下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停产停业补助,发放期限自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项目补偿安置协议》始至交房后第二个月止。

   (一) 属于光明南路和建设南路临街房屋,取得房产证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按首层建筑面积70元/㎡·月计发;取得房产证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实际正在经营的,按首层建筑面积65元/㎡·月计发;未取得房产证但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按认定的首层建筑面积60元/m2·月计发。未取得房产证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实际正在经营的,按55元/m2· 月计发。

   (二)位于建设南路临街商业铺面土地上,只建简易棚或铁皮棚,用于大排档餐饮业经营的,以临街铺面格数为准(临街宽度4米为1格),按3500元/格·月标准计发停产停业补助费。

   (三)属于万兴街临街房屋,取得房产证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按首层建筑面积60元/㎡·月计发;取得房产证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实际正在经营的,按首层建筑面积55元/㎡·月计发;未取得房产证但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按认定的首层建筑面积50元/m2·月计发。未取得房产证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实际正在经营的,按45元/m2· 月计发。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或者已合法取得宅基地,但未建房的,被征收人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按每户7万元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含90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按每户5万元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91日至120日内(含120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按每户3万元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

三十被征收房屋属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房改房、企事业单位所建住房,被征收人在政府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按每户4万元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含90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按每户2万元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91日至120日内(含120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按每户1万元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

第三十条 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不享受签约奖励。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在120日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享受签约奖励,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房屋产权,强制拆除地上建(构)筑物。

 

第五章 征收补偿补助款项的发放和处置

 

第三十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临时住房过渡安置补助费、停业停产补助款项在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项目补偿安置协议》后,先行发放半年;搬家补助、电视、电话及附属设施补助、剩余土地补偿款一次性发放。

第三十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项目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次性发放本方案所有补偿补助款项,征收人不再负责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保障措施

   (一)在本方案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的,依法一律予以强拆。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经市政府依法认定的抢建等违法建筑依法一律予以强拆。

   (三)对影响改造安置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在实施过程中,如存在本方案未提及的情况,由项目棚改办研究提出补充补偿安置措施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 其他扶持及税费减免政策依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方案的实施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征收补偿安置结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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