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调整企业复工复产和各类经营主体经营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0-00213 分 类: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年03月11日 文 号:万肺炎指办〔2020〕38号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11日万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调整企业复工复产和各类经营主体经营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全面恢复经济社会秩序工作,按照分区分级科学防控管理要求,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现将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和各类经营主体恢复经营管理调整如下:
一、调整复工复产企业管理
对复工复产企业不再实行备案管理制,无需制定上报防控方案;对省外返回万宁的复工人员不再实行14 天隔离医学观察管理,由各复工复产企业按照要求实行健康码管理和落实防控措施。
二、调整各类经营主体管理
(一)暂不能开放的经营主体:网吧、歌舞厅、游戏厅、KTV、演艺厅、电影院、社会培训机构、酒吧等易引发人员聚集消费的经营主体。
(二)适度开放营业的经营主体:快餐店、餐厅、大排档、小吃店、水吧、咖啡厅、茶艺馆、老爸茶店等餐饮经营主体。严格落实“健康一码通”管理,适度控制人流。各餐饮桌间距应不少于1 米,要求一律使用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坚决防止聚集用餐行为。倡导实行“不进店、无接触”消费服务和“一桌一人”方式堂食。
(三)正常营业的经营主体:除适度开放和仍不开放的经营主体外,均可正常营业。要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严格落实“健康一码通”管理,在开业前进行集中消毒和保持良好通风,严格做好从业人员和顾客的体温检测、佩戴口罩等工作,全体市民要配合经营主体落实各类疫情防控要求。各类旅租、小旅店和出租屋经营业主要履行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查验旅居史和接触史、身体健康状况等并做好登记,并第一时间向所在的村(居)委会报告。
万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代)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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