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印发万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0-00237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年03月02日 文 号:万府办规字〔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02日万府办规字〔2020〕1号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735号)《省生态环境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琼环土字〔2019〕9号),以及2019年8月30日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9月6日全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精神,促进万宁市生猪生产发展,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循序渐进、分类施策,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根据多规合一成果,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和技术,促进畜牧养殖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生产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养殖业生产与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的关系,加快推进养殖业环境问题治理,提升畜牧养殖与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的匹配度。
(二)坚持创新驱动与依法治理相协同的原则。完善畜牧业资源环境与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构建创新驱动和法治保障相得益彰的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支撑体系。
(三)坚持当前治理与长期保护相统一的原则。从当前养殖粪污污染突出问题入手,加大保护治理力度,推动构建畜牧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努力促进畜牧业资源持续利用。
(四)坚持试点先行与示范推广相统筹的原则。围绕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试点工作,着力解决制约养猪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难题,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模式,循序渐进地扩大示范推广范围,稳步推进全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五)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 的要求,积极引导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参与畜牧业资源保护、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努力形成推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合力。
万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917.61平方公里(扣除不同类型禁养区重叠区域后),占万宁市陆域总面积的48.72%。调整后禁养区划定图详见附件1。
本次万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涉及9个饮用水源保护区、12个镇及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万宁市陆域生态红线保护区范围等。调整后禁养区划定范围见表1。
表1 万宁市禁养区划定范围
功能区 | 功能亚区 | 禁养区范围 | 面积 (平方公里) | 备注 | |
水源保护区 | 万宁市长丰镇民族中学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 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 0.01 | 扣除重叠部分 | |
万宁市礼纪镇茄新村台风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 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 1.54 | |||
万宁市南桥镇高龙村高龙溪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 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 2.23 | |||
万宁市三更罗镇内岭村内岭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 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 0.68 | |||
万宁市兴隆三合水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 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 0.99 | |||
万宁市军田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 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 14.77 | |||
万宁市牛路岭饮用水源保护区 | 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区范围内(准保护区位于红线内) | 50.77 | |||
万宁市万宁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 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内(准保护区位于红线内) | 26.90 | |||
陵水樟香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陵水樟香坝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 12.68 | 准保护区位于万宁市陆域生态红线内 | ||
合计 | 110.57 | ||||
镇(区) | 万城镇、龙滚镇、和乐镇、后安镇、大茂镇、长丰镇、东澳镇、礼纪镇、山根镇、北大镇、南桥镇、三更罗镇12个镇(墟)建成区和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墟)建成区 | 万城镇、龙滚镇、和乐镇、后安镇、大茂镇、长丰镇、东澳镇、礼纪镇、山根镇、北大镇、南桥镇、三更罗镇12个镇(墟)建成区和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墟)建成区范围 | 59.24 | ||
自然保护区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万宁大洲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73.42 | 包含试验区 | |
省级自然保护区 | 海南六连岭省级自然保护区 | 27.27 | |||
海南尖岭省级自然保护区 | 109.07 | ||||
万宁茄新省级自然保护区 | 80.42 | ||||
万宁南林省级自然保护区 | 57.21 | ||||
万宁上溪省级自然保护区 | 115.4 | ||||
万宁青皮林省级自然保护区 | 6.31 | ||||
市级自然保护区 | 万宁大花角市级自然保护区 | 3.03 | |||
合计 | 472.13 | ||||
风景名胜区 | 省级风景名胜区 | 东山岭风景名胜区 | 2.48 | 扣除重叠部分 | |
万宁市神州半岛风景区 | 11.38 | ||||
万宁市石梅湾海滨风景旅游区 | 3.50 | ||||
合计 | 17.36 | ||||
生态红线 | 森林公园、主要河流及水库等其他生态红线 | 除去上述禁养区以外的森林公园、主要河流及水库等的生态红线 | 258.31 | ||
合计 | 917.61 |
(一)加强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的清理整治。在前期对禁养区内所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基础上,加强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的清理整治。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并加快环评审批。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结合万宁市实际,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加强养殖场户环境管理,监督指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于粪污100%资源化利用的畜禽养殖场户,及时完善相关环保手续。
(三)全面推进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快规模畜禽养殖场(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改造,进一步推广水肥一体化等技术,扶持养殖场户和第三方组织建设粪污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保障畜牧产品供给稳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等工作。有关部门要强化规划引导,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规划、调控、服务和监督上来,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综合运用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加强宏观调控。
(二)完善激励机制。对于积极配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实施并主动关停、搬迁的养殖场,如要求在养殖规划区域新建项目用地,依法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和调整产业化扶持政策,积极整合和调整资金投向。
(三)强化技术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畜禽规模养殖户或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全程监管,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将农村能源工程与畜禽养殖户治污工程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设施规划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媒介,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养殖场建设等有关政策规定,提高社会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认识,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努力营造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和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大执法力度。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和所在镇(区),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污染环境的违法畜禽养殖行为,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流程。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印发的《万宁市畜禽养殖区划分实施方案》(万府办〔2018〕18号)和《万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及管理规定》(万府办〔2017〕177号)同时废止。如相关畜禽养殖法律法规有变动,将依照新法律法规调整禁养区范围。
附件:1.万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
2.养殖小区、养殖场定义及规模
文件解读:《万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解读
版权所有©万宁市人民政府网站
主办单位: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62224616
琼ICP备0500004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60010 琼公安备469006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