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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公众佩戴口罩指引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0-00269 分  类:部门文件;应急管理/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年03月27日 文 号:万肺炎指办〔2020〕42号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27日

万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做好公众佩戴口罩指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我市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全面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需要,结合省公众卫生指引要求和我市实际,现就公众佩戴口罩的情形进行分类指引如下,请参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引导。

一、不佩戴口罩情形

(一)个人独处时;与本地区熟知人员(无境外人员接触史)小范围会谈交流时;

(二)在公园、绿道、景区、道路、大街等户外且无人员聚集场所活动时;

(三)在野外勘探、建筑工地作业、农作劳动和其他室外作业时;

(四)在通风良好(无境外人员接触史同事)的单位办公场所工作、小范围开会时;

(五)在与熟知人员(无境外人员接触史)同乘私家车时;

(六)在非密封非群体性室内进行体育运动时。

二、必须佩戴口罩情形

(一)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人员;

(二)与居家隔离、确诊病例出院康复者共同生活的人员;

(三)在服务型行业(理发、美容等)提供服务的人员;

(四)从事医疗卫生、防疫安保等特殊行业、有职业暴露风险人员;

(五)车站、医院、学校、商场、超市、书店、工厂车间等人员密集、通风不良场所或密闭工作场所;

(六)乘坐出租车、公交车、高铁等公共交通工具时;

(七)学校有序开学后,进入校园时。




万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代)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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