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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南海伏季休渔的通告

索引号:-00821145-1/2020-00309 分  类:政府文件;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气象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年04月30日 文 号:万府〔2020〕32号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30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0年南海伏季休渔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0年伏季休渔工作,确保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2017〕3号)规定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商请做好2020年伏季休渔工作的函》(琼农便函〔2020〕521号)精神,现将我市2020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二、休渔海域: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三、休渔范围: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捕捞渔船、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以及定置作业。
    四、休渔要求:
   (一)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到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严禁渔船跨省异地休渔。因修船、避风等特殊情况需在省内跨地区、跨县域休渔的,须向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备案,且渔船离港必须全时开启北斗设备。
   (二)在休渔期间,休渔渔船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或搬离渔船进库存放。
   (三)在休渔期间,不允许将其他作业类型变更为钓具;刺钓渔船进行钓具作业时,不得携带刺网作业相关网具及设备。
   (四)所有休渔渔船不得携带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五)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六)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休渔期间不得为休渔渔船提供收购、维护、补给等服务。
    请广大渔民遵照休渔制度,做好渔船休渔安全停靠工作。凡违反者,由市综合执法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报电话:

  港北辖区13907590003;乌场辖区13807626196。

  坡头辖区13111929898;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8889195169。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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