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0-00322 分 类:政府办文件;生产安全/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年05月18日 文 号:万府办〔2020〕17号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18日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万宁市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4号)、《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琼府〔2019〕28号)及《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进一步整合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和简化竣工验收程序,提高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效率和便利化程度,结合万宁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万宁市工程建设项目中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将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依规独立实施各类单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的联合验收新模式。
二、责任分工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作为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联合验收规程及统一组织协调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国家安全和档案等部门按照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好以下涉及联合验收事项: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市档案局:建设工程档案。
(五)涉及国家安全项目验收应与相应区域国安部门进行沟通。
其他验收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须在联合验收前由建设单位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验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第五条 对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规划核实、预测报告等),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建设单位应自主选择1家测绘机构委托其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参验部门不得再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三、办理程序
第六条 联合验收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在政务服务中
心工程建设审批项目综合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实行“一窗受理、集中实施、统一验收、限时办结”。同时,试行“超时默认制”及“缺席默认制”,各验收部门应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监督工作,及时提出验收意见,向牵头单位出具验收报告或监督报告,由牵头单位统一出具验收意见,超时将视为默认通过。对统一组织的现场联合验收各验收单位不得缺席,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
第七条 联合验收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联合验收。
(一)工程项目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完工,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暂行)》(琼建科〔2019〕82号),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二)工程项目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或未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但具备分段、分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
(三)工程项目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完工,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齐全完整,具备消防验收条件。
(四)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人防设施、设备检测合格,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五)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涉及国家安全选址和报建审批的工程项目,已按国家安全事项要求和设计图纸完成相关内容,设施、设备检测合格,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六)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已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
(七)未纳入联合验收的其他验收事项已验收合格。
(八)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要求达到的验收条件。
第八条 验收流程、时限。
(一)工程项目符合联合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向综合窗口提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附件2),并按《联合验收材料清单》(附件1)提交相关验收申请材料。
(二)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各验收部门。各验收部门将工程项目是否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意见一次性反馈至窗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由窗口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应当整改内容,并出具整改告知书,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窗口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协调建设单位及各验收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联合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启动联合验收。各验收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联合验收工作。
(四)各验收部门要按照工程项目验收情况,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专项验收意见表》(附件3),出具专项验收通过或不通过需要整改的意见,并送至窗口;对专项验收不通过的工程项目,由窗口统一汇总,一次性将整改意见反馈建设单位限时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联合验收时间。
(五)针对不通过的验收事项,相应验收部门应主动跟进服务,加强针对性指导。待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综合窗口提出复验申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协调相应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不通过验收事项完成复验工作,出具《专项验收意见表》并送至窗口。
(六)对联合验收事项全部通过的工程项目,由综合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表》(附件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联合验收合并办理,建设单位持《联合验收意见表》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销售等后续手续。
四、附则
第九条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联合验收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跟踪建设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定期通报联合验收的情况,及时协调联合验收工作存在的问题。联合验收工作实施后,各部门不得单独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制定督查考评办法,定期对联合验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万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之日前已开展专项验收但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不纳入联合竣工验收范围),有效期为二年。
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材料清单
2.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专项验收意见表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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