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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六小行业”经营乱象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0-00403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年06月05日 文 号:万府办规字〔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05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六小行业”经营乱象

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万宁市“六小行业”经营乱象举报奖励试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六小行业”经营乱象

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市场监管工作,打击“六小行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倒逼行政主管部门落实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根据《万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设立“六小行业”经营乱象公众举报平台,负责受理社会公众对我市“六小行业”经营乱象及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举报。“六小行业”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销售店、小餐饮店、小美容美发店、小旅店、小公共娱乐场所(小舞厅、酒吧、音乐茶座、录像室等)。

 

第二章 举 报

 

第三条 主要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六小行业”经营乱象公众举报,举报违法违规事实的相关图片、影像等相关证据发送至举报邮箱:wnzwzx2020@163.com。

第四条 举报受理范围。

(一)行业主体存在无证无照等无主体资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未配备防尘、防鼠、防蚊、防蝇、防虫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和设施;与禽畜养殖场所、垃圾站、公共厕所等污染源距离未超过25米;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未分开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小食品销售店存在销售无标签、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小餐饮店存在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等食品,使用病死、毒死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使用超保质期食品或食品原料,销售使用野生动物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小美容美发店存在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小旅店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未评定星级而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告宣传、经营活动,向旅客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服务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小公共娱乐场所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违法违规行为;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小食品销售店存在未按产品标签标识贮存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未隔墙离地销售食品、三防措施落实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小餐饮店聘用无有效健康证明从业人员,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无消毒保洁设施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小美容美发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小旅店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九项、第十项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未按照评定的星级标准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服务;未设置专门的吸烟住宿楼层、客房,未在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小公共娱乐场所存在第四条第九项、第十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受理: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前违法违规行为已立案或被责令改正的。

(三)被举报内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人不能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实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举报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被举报市场主体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违规事实,并提供可以作为佐证的照片、影像或文字等相关证据。

第七条 举报登记和处理。

(一)登记。

举报平台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记录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

(二)处理。

1.举报平台收到举报后,应立即确认举报内容是否属于举报范围,能当场确认的应予以当场受理和转办,不能当场确认的应在24小时内进行核实,并将确认情况通知举报人。

2.对于确认受理的举报事项派送给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调查组进行处理,调查组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责任认定,并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终结报告。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对调查工作进行监督。

3.举报平台在收到各相关单位处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被举报人。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要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举报人相关信息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奖 励

 

第九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真实可靠,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并积极协助查办工作。

  (二)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条 对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定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三)以单位或团体名义举报的,举报奖励给予举报的单位或团体。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时间受理的部门依法处理,不重复受理及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

(一)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后,每月5日前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终结报告汇总奖励举报数量和奖励金额,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于每月10日前进行奖励发放。

(二)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也可由奖金发放单位统一经银行转账或电话充值方式进行授领;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标准。

(一)被举报投诉人被查实存在第四条举报受理范围中的第一至第八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被举报投诉人被查实存在第四条举报受理范围中的第九至第十三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先行安排专项经费给市政务服务中心及时兑现给举报人,待年度综合考核兑现单位绩效奖励时从被认定为负市场监管执法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本年度绩效奖金总款中核减扣除,若本年度奖励经费不足扣减,再从罚没款中扣除,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责任分工将扣款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室组、责任人。

第十四条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举报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举报受理、调查、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使用问题由万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万宁市“六小行业”经营乱象举报奖励试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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