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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第二批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0-00472 分  类:政府文件;政策文件;市场监管/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年07月31日 文 号:万府〔2020〕49号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31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

第二批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单位:

为持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进一步放大“一枚印章管审批”的改革效应,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13届市委第143次常委会议和十五届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第二批政务服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划转事项范围

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环卫园林局、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市侨务办公室、市宗教事务局等13个部门实施的67审批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详见附件)。

二、划转事项的工作衔接

第二批政务服务事项按照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原则划转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与原审批部门做好工作交接和系统对接,并签订审管衔接备忘录原审批部门要及时把已受理未办结的受理资料等移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并协助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共同完成后续办理工作,确保事项划转无缝切换。

原审批部门要把划转事项涉及的相关文件、制式证明、证书等资料统一移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建有业务系统专网的部门,要配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完成办件系统、专用电脑和密钥、证照证书和业务平台信息主体变更等交接工作。

三、划转事项的实施

第二批政务服务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划转的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履行职责,负责直接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并对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审批部门不再办理审批业务,主要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在事项划转前,原审批部门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由原审批部门负责答辩和应诉。

审管衔接工作要求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原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982)文件要求,落实好各自的审管责任,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

 

附件:第二批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728

(此件主动公开)

第二批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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