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万宁市光明商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通告
索引号:-00821145-1/2020-00474 分 类:政策文件;政府文件;土地征收征用/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年08月05日 文 号:万府〔2020〕51号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05日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征收万宁市光明商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万宁市光明商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市政府决定实施光明商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改善居民生活,提高城市形象,推动万宁市城市更新和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
二、征收范围:东至光明南路;南至原市卫生局、市外经委宿舍及光明市场用地界址;西至建设南路;北至万兴街(规划中)和市烟草专卖局用地界址。
三、征收补偿安置依据和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26号)、《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光明商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通告》(万府〔2016〕38号)和《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光明商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万府办〔2019〕73号)。
四、征收部门:万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征收实施期限: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至征收补偿安置结束止。
六、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来源:市财政专项经费。
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征收实施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腾空被征收房屋。
九、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没有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请市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光明商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万府办〔2019〕73号)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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