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打击非法采砂集中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1-00031 分 类: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市场监管/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1年01月13日 文 号:万府办函〔2020〕45号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13日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万宁市打击非法采砂集中专项整治
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打击非法采砂集中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打击非法采砂集中专项
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沈晓明书记、刘平治副省长关于打击非法采砂的重要批示精神和省政府11月12日召开的研究非法采砂整治工作的专题会议精神,为有效打击非法采砂,加强我市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确保打击非法采砂实施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实施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彻底消除非法采砂行为。多渠道开辟砂源,防止砂价大幅上涨,保障建筑用砂基本需求。修复治理因采砂而损毁破坏的河道堤防、公路、桥梁、农田及河道生态环境。建立健全砂料开采、堆放、运输、销售、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集中专项整治。
1.坚决打击、消除非法采砂行为。
(1)加大水行政处罚力度。对非法采砂和在非法砂场装载河砂、非法设立堆砂场(点)等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从严、从快、从重处罚。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资规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政府、兴隆管委会)
(2)加大公安机关查处力度。对非法采砂破坏水利设施等公共设施的,在铁路、公路线路、桥梁、涵洞等禁止开采地段采砂的,以及煽动闹事、暴力抗法、结伙斗殴、阻挠合法采砂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务局、市资规局、市交通运输局、各镇政府、兴隆管委会)
2.严厉打击“砂霸”。针对建筑用砂的开采、运输流通、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对非法采砂、非法经营、非法阻扰合法生产经营、暴力抗法等方面突出问题开展打击整治。深入调查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中的涉黑涉恶情况,严厉打击“砂霸”,深挖背后的“保护伞”。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务局、市资规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政府、兴隆管委会)
3.严厉打击违法堆放、非法销售河砂、海砂、陆砂的行为。查处垄断经营、收购囤积、哄抬砂价、销售非法采挖的砂材资源等违法经营行为,取缔非法堆砂场。
(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部门: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资规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政府、兴隆管委会)
(二)强化用砂保障。
1.查勘因淤积严重影响行洪的河道进行清淤。组织对全市集雨面积50 平方公里以上因淤积严重影响行洪安全的河流、水库进行勘查,加快河流水库清淤疏浚工作,清淤疏浚物由市政府委托市城投公司进行统一处置。
(牵头部门:市资规局、市城投公司;配合部门: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各镇(区)政府、兴隆管委会)
2.多砂源多渠道保障建筑用砂需求。目前,我市建筑用砂供给来源单一,主要以河砂供给为主。河砂资源及其补给量难以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砂需求,要多砂源多渠道保障我市建筑用砂需求。
(牵头部门:市城投公司;配合部门: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落实《万宁市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和非法采砂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巡查管控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落实三级网格管理责任主体,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三级网格管理体系。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分别负责其网格区域非法采砂的巡查、管控、制止和打击取缔。督促各部门、各村委会按照职能分工落实采砂管理的具体工作;建立联合执法和联防联控机制,建立边界清晰、职责明确的责任追究体系。
(牵头部门:各镇政府、兴隆管委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部门:市资规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层层落实各级河长、湾长、林长的采砂治理管理责任。
充分利用河长制、湾长制、林长制工作机制,把采砂治理管理责任压实到县河长、湾长、林长,尤其是各镇、村级河长、湾长、林长。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市资规局;配合部门:各镇政府、兴隆管委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建立完善常态化巡查机制。
1.建立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及时查处非法采砂行为,涉及应当给予治安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充分利用无人机加强巡查,在重点路段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加强管控。
(牵头部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政府、兴隆管委会;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实行网格化管理。按照《万宁市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和非法采砂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网格巡查员以及河道、海湾、林地、农田、耕地等专管人员对辖区内的非法采砂等活动实行全覆盖的巡查。划段、划片、包干到人,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巡查员每日巡查内容、巡查频次,建立日常巡查台账,并每日报告巡查情况。
(牵头部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政府、兴隆管委会;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建立联合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水务、公安、资规、交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参与的采砂联合执法机制。健全采砂信息报送、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等制度。各镇政府、兴隆管委会要主动对接相关职能部门、互通信息,协同开展跨界水域、陆域、海域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
(牵头部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政府、兴隆管委会)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由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市水务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各镇政府、兴隆管委会等部门配合,重点查处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打掉一批非法采砂团伙,坚决遏制非法采砂高发频发态势;整顿一批非法囤销、非法运输、非法洗砂以及明知砂料来源非法仍大量购买使用的经营单位,铲除非法采砂的销赃渠道;查明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中的涉黑涉恶情况,严厉打击“砂霸”、深究背后“保护伞”;对触犯刑律的及时立案侦办,查破一批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尚未构成犯罪的,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对小规模蚂蚁搬家式非法采砂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滞留23小时教育。
(二)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月1日-2021年1月31日)。
集中整治阶段结束后,市直相关部门及各镇政府、兴隆管委会要对综合治理行动进行全面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和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采砂管理长效机制和建筑用砂供给保障机制。各镇政府、兴隆管委会要保持常态化巡查,各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正常开展工作,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牵头组织市水务局、市资规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长期保持对非法采砂的严打高压态势,建立正常的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确保非法采砂行为得到有效管控。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此项专项整治行动范围广、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市各职能部门及各镇政府、兴隆管委会务必要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紧抓实,要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工作,确保保质保量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工作合力,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好本方案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
各镇政府、兴隆管委会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置群众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和投诉人给予奖励。
宣传部门要组织主流新闻媒体以及其他媒体加大对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的宣传力度,抓住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关注并引导社会舆论走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建立机制,加强督办。
一是建立工作进度报送和信息公开制度。各职能部门及各镇政府、兴隆管委会每个阶段末要将本阶段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建立巡查督导制度。由市打击非法采砂集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对各相关单位、各镇政府、兴隆管委会治理工作进展、采砂管理执法、建筑用砂保障等情况进行现场督察,对发现问题的,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反馈。强化日常巡查督导,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三是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对于督察中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积极的部门,实行挂牌督办,由市打击非法采砂集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挂牌督办通知,限期整改。四是建立约谈制度。对于打击非法采砂和建筑用砂保障不力的,由市政府领导约谈相关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尽快完成整改。
(三)明确目标,强化问责。
各职能部门及各镇政府、兴隆管委会要明确治理目标,充分利用河长制、湾长制、林长制等工作机制,把河道、海域、林地的巡查工作压实到各级河长、湾长、林长,尤其是辖区的各镇(区)、村级河长、湾长、林长。凡辖区范围内出现严重非法采砂问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统筹部门力量,合力开展非法采砂打击行动,跨行政区域的河道、海域、陆域,相关镇(区)要主动对接各职能部门,建立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协同开展跨界非法采砂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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